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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泉市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5/12 1.7w 阅读 408 点赞

福泉市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注释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依据,主要是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泉市境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说明了适用范围。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它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说明:本条说明了危险废物的基本概念。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及工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

说明:本条说明了责任单位的基本概念。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九条责任单位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及工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后稳定运行的原则,计算退役费用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一次性计入相关资产原值,在退役前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分年摊销,并计入经营成本。

说明:本条说明了责任单位费用预提和摊销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后稳定运行的原则,计算退役费用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一次性计入相关资产原值,在退役前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分年摊销,并计入经营成本。

第六条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等规定,责任单位预提退役费用标准遵照《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说明了退役费用预提的标准。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七条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规定,退役费用最低预提标准分别为:

(一)柔性填埋场。按照超额累退方法计算,总库容量低于20万立方米(含)的,按照200元/立方米标准预提;超过20万立方米小于50万立方米(含),所超部分按照150元/立方米标准预提,超过50万立方米的,所超过部分按照100元/立方米标准预提。

(二)刚性填埋场。按照超额累退方法计算,总库容量低于20万立方米(含)的,按照30元/立方米标准预提;超过20万立方米的,所超过部分按照20元/立方米标准预提。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责任单位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根据退役工作实际需要,适当提高退役费用提取标准。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退役费用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明确退役费用提取、摊销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本规定实施前已填埋部分,预提费用按实际填埋量一次性计提至退役费用资金专户,未填埋部分预提费用按规定提取、摊销和使用。

说明:本条说明了责任单位退役费用管理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退役费用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明确退役费用提取、摊销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摊销和使用。

第八条责任单位可采取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预提退役费用,并及时披露退役费用预提、摊销和使用等情况。

说明:本条说明了责任单位退役费用预提方式。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退役费用预提、摊销和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责任单位预存退役费用资金专户内产生的利息,仅可用于等额抵扣次年预提资金。

说    明:本条说明了退役费用利息使用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退役费用资金使用范围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只可用于支付封场后履行退役责任所必需的支出,具体范围遵照《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说明了退役费用的用途。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二条退役费用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只可用于支付封场后履行退役责任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大气、废水、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监测,渗漏检测层监测和评估,渗滤液水位监测。

(二)地表水、地下水、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运行。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四)与退役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开设单独的、固定的银行账户,用以核算退役费用资金的提取与使用。责任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应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本条说明了退役费用的备案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加强退役费管理,每年6月30日前将退役费预提、摊销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开户银行签订退役费用资金监管协议。

说明:本条说明了退役费用的监管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自觉遵守退役费用资金监管协议有关规定,使用退役费用须经报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说明:本条说明了退役费用产生的利息使用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和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每季度末向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退役费用提取、使用、余额情况。

说    明:本条说明了开户银行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加强退役费管理,每年6月30日前将退役费预提、摊销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市)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本条说明了对责任单位退役费用的管理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加强退役费管理,每年6月30日前将退役费预提、摊销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预提和使用退役费用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说明:本条说明了退役费用管理要求。

起草依据:《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第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预提和使用退役费用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条款遵照《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