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黔南州招标投标领域州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6/01/19 1.1w 阅读 189 点赞

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大数据、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各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招标投标领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黔南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州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做好招标投标领域工作。州、县项目审批职能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计机关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中明确的职能职责落实好相关工作,切实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发展环境。

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黔南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州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本县(市)行政监督责任清单,于12月1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

州级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分工,将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决定进行动态调整。国家、省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3月3日印发的《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职责分工(修订)〉的通知》(黔南发改法规〔202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黔南州招标投标领域州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黔南州招标投标领域州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序号

监督领域

监督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

备注

1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财政部门


2

工业信息化领域

机械工程、冶金工程、化学工程、食品医药工程、生物工程、轻工业工程、电子工程、建材工业工程、工业节能工程、其他工业工程的技术改造工程(不含新建,<改、扩>项目)及配套机电设备采购。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涝、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3.城市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仅限房屋工程,不含特种设备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其中,对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颁发施工许可证部门进行监督。

4

交通运输工程

1.公路工程: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公路构造特及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
2.水运工程: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3.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州级控股的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交通运输部门


5

水利工程

水库工程(蓄水枢纽工程)、防洪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拦河水闸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泵站工程(提水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工程

水务部门


6

能源

煤炭(含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电力(含火电、水电、气电、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7

农业农村

农业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等。

农业农村部门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实施监督。

8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

商务部门


9

自然资源工程

土地整治(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

自然资源部门


10

污染防治工程

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类工程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部门


11

林业工程

1.“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含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2.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等);
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等);

4.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等;

5.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


12

广播电视工程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电影制作与影院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广播电视传输工程,监测监管、融媒体、应急广播等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13

文化旅游体育工程

文化、旅游、体育类建设项目(除房建)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14

大数据工程

通信、信息数据中心等大数据建设项目

大数据管理部门


15

卫生健康工程

卫生健康领域工程项目(除房建)

卫生健康部门


16

应急管理工程

应急管理领域工程项目(除房建)

应急管理部门


17

气象工程

气象领域工程项目(除房建)

气象管理部门


18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

由采购主体按照企业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对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招标项目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