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资金归集总量不断提高,提取使用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为广大职工解决住房资金困难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具有较强政策性,某些不具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不法分子,通过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案例时有发生;某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若对这类违规行为不及时给予防范、打击,势必严重威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扰乱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二、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主要内容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共5章共计26条,对我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阐述拟定背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总体规范及失信行为名单的建立原则。
第二章明确失信行为标准及名单的确定,根据失信程度确定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三章为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明确在确定失信程度后,依据失信程度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四章为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和共享,对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五章失信人权益保护,对所列的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时如何提出申诉及信用修复、解释机构及执行日期。
四、出台意义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施行,为完善住房公积金运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助力黔南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