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南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黔南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运行管理、风险防控,保护涉及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系指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黔南州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遵循“统一设立、分类管理、规划引领、项目支撑”的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按照“打包推介、分包募集、政府让利、严控风险”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在黔南州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设立程序、决策方式
(一)起草合作方案。由社会资本(银行、央企)或其委托机构向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与社会资本(银行、央企)或其委托机构开展前期洽谈,明确基金规模、成本、期限、政府出资代表、合作方式、退出机制等要点,同时进行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确定合理的财政补贴和回购退出方式。由社会资本(银行、央企)或其委托机构根据前期洽谈情况起草基金合作方案正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府出资代表选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性质、项目投向以及州级国有公司经营方向等方面提出代表州人民政府出资的具有资质的一家或多家国有独资企业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国有独资企业或通过市场化竞争择优选取的专业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
(二)决策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社会资本(银行、央企)或其委托机构基金合作方案后,择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邀请涉及的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州级国有公司负责人集体研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社会资本(银行、央企)或其委托机构再次修改完善基金合作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最终决策采取签批制或集体研究决策制。根据决策情况完成相关批复手续。
签批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层层报签至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组长审签。
集体研究决策制:若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基金合作方案需再次完善或有异议,也可组织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三)推进实施。基金设立批复手续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推动实施,涉及州直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含:合作协议签订、工商注册登记、基金投资项目筛选、资金投放手续等内容。
第六条 设立原则。投资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5+N年,投资基金年综合成本原则上不高于7%。政府出资母基金份额原则上不超过20%,社会资本出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80%。若遇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对投资基金存续期及投资回报率需要实时调整的,由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公布。
第三章 基金投向及分类
第七条 基金投向。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一圈两翼”战略投资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等精神,投向主要为: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工业、文化、旅游、大数据、大健康、大物流等各类产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项目。
投资项目基本条件:一是符合黔南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二是符合黔南州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方向;三是与黔南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相违背。
投资项目分类。坚持投资项目以企业为载体,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具体分为:
(一)企业自主投资项目。对能够有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的产业类项目。由子基金单独或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直接投资。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项目。由企业为主实施投资,政府通过出资让利或采取适当补贴等方式。由子基金参与、社会资本为主体开展合作进行投资。
(三)纯公益类、基础设施类项目。对受益面广、社会效益高、直接经济效益低的公共服务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基金投入,企业实施,采取保障基金方收益和顺利退出的方式进行投资。
第四章 基金运行
第八条 投资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扶贫、基础设施基金以及农业、工业、文化旅游、大数据、大健康、大物流等各类产业基金。
第九条 母子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先期由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后续再根据我州项目建设不同需求,按项目打包发起设立子基金进行批量募资。各子基金可根据不同投资人特点,对存续期限、交易结构、决策机制等进行差异化安排。资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分若干期设立,每期根据不同投资人的特点,对存续期、交易结构、决策机制等进行差异化安排。
第十条 投资项目选择。州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核推荐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及州直有关部门全力支持,根据基金投向有针对性建立全州基金项目储备库,将优质、成熟的项目纳入基金投资项目管理清单。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从投资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的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完善,确保基金投入合规、顺畅、高效。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坚持协同联动,衔接放大原则。基金要与国家、省设立的各类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相衔接,与各县(市、区)设立的各类基金相对接。在基金设立和项目投资过程中,广泛争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由母基金到行业子基金、再由行业子基金到具体项目,积极争取社会资本和信贷资源,逐级放大基金规模,实现多级放大。
第十二条 资金募集。投资基金根据各重点项目建设需求或子基金投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出资的母基金份额部分(不超过20%),由州级财政与县(市、区)级财政或其他财政性资金出资人按比例共同出资,政府从多渠道共同注资。母基金可由各级政府注资建立亦可通过与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合作成立,专项用于投资辖内设立的其他子基金的劣后级部分或项目。
(二)社会资本(不低于80%)可选择商业银行、大型央企以及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合作,以便大规模筹集资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按协议出资比例出资。
(四)社会捐赠。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投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州级及各县(市、区)项目业主单位在基金资金投放到位后,应严格按照资金投放合同使用资金,安排专人做好投资者收益回报年度计划。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做好资金合规使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已投放的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募集资金是否合规使用,是否安排专人负责按时、按计划提取利息及回购偿付资金,是否认真落实相关偿债保障措施,是否对偿债能力进行动态监测;督促资金使用方及时披露项目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对基金回购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在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对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汇总。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黔南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州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项目投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二是审定投资基金筹措、项目管理、投资分配及使用方案;三是审定投资基金投资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四是审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及工作方案等;五是审定财政性资金的出资安排、清算退出等方案;六是研究解决投资基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州发展改革委、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一是统筹协调推进黔南州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等工作;二是负责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的工作协调联系机制,平衡投资基金区域投资退出及风险防控;三是监督投资基金管理使用,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绩效评估;四是研究起草黔南州政府投资基金的筹集、使用、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审;五是定期不定期组织报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在投资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六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金融、投资、法律、会计、财政、扶贫、产业发展等领域专家担任流动委员,由基金合作公司、资金方、基金管理公司选派委员,流动委员参与具体基金的投资审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具体负责管理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管理费用(原则上不高于0.5%)。主要职责:一是参与募集社会资金和发起成立子基金;二是参与子基金出资方的合作谈判,起草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协议和其他必要法律文件;三是承担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约定的管理人职责;四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投资领域,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决策、管理、实施、监督等职责,结合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要求,设立投资基金相应决策、管理机构。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退出方式。投资基金可通过股权转让、上市退出、到期清算、政府购买服务、劣后级合伙人回购优先级合伙人股权等方式退出。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出资人的股权或份额在退出时按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理;其退出定价依据及测算方式等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一)企业自主退出:子基金单独或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直接投资的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退出:对于投资收益不足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项目,可采取投资项目收益、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其他退出:对于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采取企业收益、购买服务等方式退出。
第七章 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收益、特许经营收益;股权转让或退出时应收回的收益;清算时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其他合法性收入;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基金设立和接受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财政中长期预算,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筹资方案。州财政局要做好投资基金投资和退出的统筹平衡,如基金投放项目自身收益暂不足以覆盖资金方要求的年化收益时,由州级资金统筹补偿。
第二十四条 投资基金应当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合理分配投资各方的收益;优先保障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收益。财政性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向社会资本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投资基金在每次收益分配前可根据后续项目风险情况,按照协议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签订的回购年化综合成本包括社会资本年化成本、基金管理费、银行托管费等费用。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投资基金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或监管,以规避受托管理机构或股东挪用资金的风险,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投资基金托管或监管银行应定期将投资基金托管或监管情况向投资基金公司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出现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资金安全、重大公共和投资人利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导项目实施。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业务指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各投资方及资金使用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和财经纪律,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若投资基金与国家、省级产业基金合作方案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