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我局拟定了《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期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8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黔南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54-8281399、8281299
附件: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黔南州民政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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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豁免类别 |
适用条件 (同时适用) |
相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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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轻微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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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轻微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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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轻微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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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轻微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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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轻微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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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轻微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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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轻微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