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之规定。
经公安机关核查,1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其从业资格证已被撤销并予以公告作废,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名单
黔南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