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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3/07 3.7k 阅读 399 点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黔南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适度规模、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以种养结合循环利用为主推方式,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持续提高养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加快现代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同步建设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遵循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基础,统筹分配畜牧业生产发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指标;奖惩并举,有效推进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重点突破,分类指导。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因地制宜、因场施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畜禽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采取匹配的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实现所养殖畜禽粪便资源的就地就近利用。

  (三)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协同配合,不断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切实履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扶持和服务功能,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补贴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三、工作目标

  2018年,编制全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完成全州畜牧业区域优化布局;创建1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2019年,全面推广“畜—沼—菜(粮、果、茶)”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建成示范点12个;总结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2020年,全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生猪养殖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四、重点工作

   (一) 实施规划引领。2018年底前,州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州农委编制完成全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划定重点区域,明确主要任务,制定有效措施。养殖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推进产业链循环化。各地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紧密结合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产业基础、主体功能定位等实际,精准引导畜牧业发展。(牵头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2018年内必须完成禁养区的优化完善划定和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对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特别对拟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场,要切实抓好与饲养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治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和使用;委托第三方实施粪污处理的,要监管其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规划和州级畜牧业发展有关规划,以及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事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对已经批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取缔。(牵头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监管,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对养殖场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加强养殖档案建立和管理,构建区域性畜禽规模养殖信息体系,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及其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并督促规模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推广清洁化养殖和种养循环发展。鼓励生态饲料研究开发,推广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益生素、中草药等新型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转化效率。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堆肥发酵、粪水处理、臭气控制等先进适用技术和节水设备,完善技术、设备的组装配套,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推广农牧结合型生态养殖模式,培育“养殖业—畜禽粪便—沼气工程—沼渣/沼液—种植业”等循环利用模式,构建种养循环产业链。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服务组织合理收益。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州农委;参与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产权局、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分类推广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对肉牛、肉羊和家禽等规模化养殖场,鼓励实施固体粪便集中堆集发酵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鼓励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域特征、养殖规模、饲养工艺和环境承载力的不同,分类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适用技术模式。(牵头单位:州农委;参与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科技产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积极探索资源化利用技术路径,在“畜—沼—菜(粮、果、茶)”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基础较好示范区,对实施主体明确的生态循环农业园区(基地)和企业,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清洁生产等循环农业的关键环节和领域率先开展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再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州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州农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科技产权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都匀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6月30日前送州农委备案。(牵头单位: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参与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科技产权局、都匀供电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投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整合优化资金投入。各类畜牧业项目要坚持畜禽生产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一并建设。基本农田建设要将储粪储液池、沼液浇灌等储存和利用设施纳入设计建设内容。农村沼气能源项目要向前端源头控制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延伸,强化实施效果。金融机构要根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特点,创新产品和服务,延长贷款期限,增加授信额度,实行优惠利率。(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参与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农委、州科技产权局、州银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落实支持政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补偿。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企业从事循环经济的收入,应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优惠。落实规模养殖场内生产活动农业用电、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天然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固液分离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实行敞开补贴。积极探索建立有机肥替代化肥补贴机制。(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业信息化委、都匀供电局、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关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与转化推广力度。组织专家队伍,对实践中应用效果好的技术进行论证比选,筛选一批成熟技术进行推广示范。对现有的单项技术进行集成配套并转化推广,加大先进适用、便捷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发布生态种植养殖等种养循环发展应用技术规程。围绕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制定完善标准技术体系。(牵头单位:州科技产权局、州农委;参与单位: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绩效考核。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要联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参与单位:州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为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州农委、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