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客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停车场。
9.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周边一公里范围区域(即以雄镇楼空气质量自动站点周边一公里范围区域、以州生态环境局福泉分局空气质量自动站周边一公里范围区域)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福泉市城区北至印象山水,东至福源大道,南至金鸡山隧道,西至磷酸盐厂安置房合围区域内,除去禁止燃放区域外的部分,为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允许在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及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福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