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0日
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建设和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省、州农业农村工作等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现代化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围绕市场需求、完善政策措施、发挥特色优势、加大扶持力度、实施外向带动,把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举措。加强农业产业链和集聚区建设,增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市“南菜花、西茶鱼、东扶贫”农业产业布局,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水平高、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着力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在优质茶叶、优质大米、特色养殖、蔬菜、林果、花卉等领域形成一批科技水平高、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体系。从2014年起,一是全市每年培育新增省级龙头企业1家以上,州级龙头企业2家以上,市级龙头企业3家以上,新增无公害、绿色食品4个以上。二是全市每年培育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8家以上,以村为单位,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5%以上,专业合作社社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非社员收入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村,依法登记、规范运行的占50%以上。
三、工作重点
1.围绕以茶叶、畜牧、蔬菜、烤烟、中药材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注重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联接关系松散问题,切实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2.围绕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建立优势农业产业带(区域),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提高农业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切实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4.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扎实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组织格局的形成。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四大班子”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工作班子,明确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牵头抓。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农业部门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要认真履行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职责。财政、发改、扶贫、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支持和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合力。
2.加强规范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到当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办证照费,积极主动地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照工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各种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
3.加大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2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镇财政每年要在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增加。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全市各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审批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积极举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活动,推行社员联保等方式,加大对合作社贷款扶持力度,解决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我市重点产业取得贷款后,财政从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中给予贴息两年。农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信贷优先扶持的对象,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副产品的临时贷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借款手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
6.积极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要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承担建设项目,并按规定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
7.给予项目倾斜。要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建设政策支持的平台和科技示范等项目实施的载体,整合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石漠化治理、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农村机耕道建设、烟水配套工程等建设项目,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委托和安排有条件、有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逐步探索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8.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购置使用农业机械的,在享受国家补贴优惠30%的同时,市级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贴。
9.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直接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晋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后,由市级相关单位直接向州级申报州农业龙头企业。
10.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创建或参与创建并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及区域公共品牌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二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命名的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为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工作者,按照《都匀市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匀府办发〔2009〕170号)文件及相关精神给予相应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的培育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按照市统一安排部署,切实有效开展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取得成效。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营造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三)严格考核和奖惩。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培育发展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进行跟踪服务,定期总结经验。对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取得成效的乡镇(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将进行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