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山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了年产3000台多功能生物质炉具项目《投资协议书》。根据《投资协议书》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厂房后,乙方在3个月内完成厂房装修并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进入试生产。”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贵公司始终未启动该项目的形式性、实质性建设工作,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且违约状态持续长达八年。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导致原协议之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投资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上述协议。
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原协议之约定,本管委会正式决定并通知贵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贵公司与管委会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全部协议。
请贵公司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都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0854-8197653),协商处理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移交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