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文稿修改意见建议征求

2023/09/20 1.5w 阅读 464 点赞

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黔南州民政局代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起草的《黔南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期为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8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黔南州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854-8280550、8280660或联系邮箱:364901912@qq.com.


附件:黔南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措施(征求意见稿)


黔南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改进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的原则,建立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助困、助学、助医、助养、助居、助业、助长”分类管理服务制度,构建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兜底保障未成年人管理服务

兜底保障未成年人包含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主要指特困供养、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衔接,纳入孤儿保障政策的未成年人,不再纳入特困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未成年人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后按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纳入以上救助保障政策生活仍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可按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急难救助等其他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特困供养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资助;对低保家庭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病残疾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落实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内按100%比例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扩大“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救助范围,救助范围从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筹集资金为困境未成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保险。

(三)强化教育保障。健全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将困境未成年人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不断扩大困境未成年人资助范围。为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艺术表演类除外)孤弃儿童、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免除学费、住宿费、住校生活费,将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列为享受免住宿费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根据家庭困境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孤弃儿童根据指定监护人户籍或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可跨学区入学就读。公办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弃儿童就学需要。持续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对已年满18周岁且在全日制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和硕博士研究生就读的超龄孤弃儿童,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四)完善养育安置。开展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人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及时依法指定监护人,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照料协议,禁止将未成年人交由不具备监护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监护和抚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儿童,要出具指定监护人书面材料。对决定依法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执行机关应帮助其妥善落实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责任。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困境未成年人入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切实履行暂时无人监护抚养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责任。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和家庭寄养,及时受理特殊困难家庭送养子女申请,认真落实收养登记评估制度。完善成年孤弃儿童安置政策,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满18周岁的,由原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回妥善安置,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落实相应政策,其中具有劳动能力且不再享受生活费发放的,由原户籍县(市)一次性补助6000元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

(五)加强住房救助保障。困境未成年人有房屋、土地、赔偿款等财产的,监护人要履行权益保护法定义务,儿童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每个季度至少开展巡访1次,保障未成年人财产安全。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且离院时无安全住房的,由原户籍县(市)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租房补助。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及时将因灾致房屋毁损儿童家庭纳入自然灾害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范围,保障住有所居。

(六)加强就业创业扶持。优先将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支持和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及时就业。孤弃儿童成年后且有劳动能力的,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其自食其力,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探索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针对孤弃儿童大学生的特招制度,采取特招方式录用具备相应专长的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孤弃儿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做好自身困境未成年人管理服务

自身困境成年人指因自身心理健康问题、重病或重残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未成年人、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重病以当地重大疾病规定为依据,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对纳入低保的重残、重病未成年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补差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且未纳入低保的重残、重病未成年人,支持按“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范围,并按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非重残重病未成年人,支持按照低保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做好康复救助保障。每季度开展1次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对有康复意愿,并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经济困难家庭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照《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补充和增加;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县(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结算办法,由县(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申报认定康复定点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应当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加快特殊教育发展,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鼓励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加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和特殊教育远程教育功能建设,为符合条件残疾未成年人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就读普通学校残疾未成年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每年每生6000元落实。可以安排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残疾未成年人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开设特教班和残疾未成年人学前班,为重度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教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其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

(四)开展苗头性问题介入干预。县(市)要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制度”及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乡(镇、街道)要督促村(居)组干部、驻村干部、网格员、联户长、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村医、家长、邻居、志愿者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人员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在接到苗头性问题线索后一周内,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组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督导员、村(居)妇儿工委、儿童主任、社区学校等进行会商,制定未成年人苗头性问题的介入干预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极端事件的风险隐患。

三、做好安全困境未成年人管理服务

安全困境未成年人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因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违法犯罪导致心理出现问题、社会融入困难的未成年人。

(一)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工作,严厉打击父母或者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儿童的父母或不履行未成年人子女监护抚养义务的父母或监护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联系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并协助将未成年人送至临时庇护场所实施保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出务工父母未落实委托监护责任或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导致未成年人独居的,公安机关要协助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责令未成年人父母立即返家照料或依法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并对父母进行训诫。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做好调查取证、医疗救治、伤情鉴定,收集完善证据,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父母或监护人法律责任。

(二)依法开展监护干预。全面开展“平安校园”“平安社区”“平安村寨”“平安家庭”创建。乡(镇、街道)、村(居)要密切关注辖区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及时依法干预家庭监护不当、监护失职、监护侵害行为。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依法申请。对于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父母或监护人,已实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未成年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会同乡(镇、街道)督促和协助其近亲属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救助保护。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依法落实监护责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未成年人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属地民政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

(四)强化关爱服务。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日常走访和监护监督,及时帮助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安全、心理等方面困难和问题。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违法犯罪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落实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特殊保护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有针对性开展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强遭受监护侵害、不法伤害(侵害)儿童救助帮扶和心理关爱,积极为其提供专业社工介入、心理辅导服务和变更生活、学习环境和融入社会提供必要帮助。

四、做好临时困境未成年人管理服务

临时困境未成年人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一)加强走访排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风险隐患大走访大排查,及时发现临时困境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独自居住生活、监护缺失或遭受意外伤害、外出流浪或下落不明等情况,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公安机关报告,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要履行未成年人临时监护人职责,及时依法为暂时无人监护未成年人指定监护抚养人,禁止将未成年人交由不具备监护能力人员监护抚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履行暂时无人监护儿童临时监护人职责,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二)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对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五、做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管理服务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指离开本县(市)区域务工,外出时间以持续一个月以上计算。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或被监护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劝导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外出共同生活或留一方在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成年人代为监护,暂时无人监护的要及时妥善落实临时抚养照料措施。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依法追究责任。建立法制宣传长效机制,依法把履行监护职责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二)落实学校管教责任。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制度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深入开展“四在学校·幸福校园”活动,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未成年学生入住就读需求。扎实开展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教育精准关爱计划,学校教师要及时了解和报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无故旷课、辍学情况,帮扶联系教师要定期开展家访,引导父母或监护人关心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全面配齐学校法制辅导员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生活指导员,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措施,健全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安全管理和救助保障,确保关爱保护措施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乡(镇、街道)要履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排查建档、救助保护、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组织开展排查建档、定期走访、法制安全宣传、家庭道德教育和监护监督指导,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通过电话、视频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乡(镇、街道)、村(居)

开展监护指导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源头预防。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全力发展地方经济,减少未成年人留守现象。落实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实施“雁归兴贵”行动计划,支持农村劳动力在本地就近就业创业。推动落实农民工市民化有关制度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参加中高考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为其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创造条件。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做好未成年人子女监护抚养安排。

六、做好司法困境未成年人管理服务

(该部分请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司法局、州教育局结合职能职责修改完善,尤其是对司法困境未成年人的定义)

司法困境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涉罪涉案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

(一)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打击性侵专项行动,积极争取实现现案必破、积案攻坚目标任务。不断深化青少年预防教育“7.27”工程,巩固并城乡一体化推广复制黔南州“十百千百”工程。以“平安关爱工程”为载体,加强对城市失学未成年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青少年和特殊场所青少年教育帮扶力度,避免未成年人因涉毒问题而犯罪。

(二)加强专门教育建设。将州、县两级专门教育学校经费纳入各级国民教育系列专项经费预算,并制定经费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根据专门教育学校的特殊性,配齐配强学校师资力量,建立专门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机制,拓展教师发展空间,提升学校教育矫治效果,让问题青少年更好的回归社会。

(三)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性化矫正方案。司法、检察、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课”“道德课”“公益课”“亲情课”,依法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家庭成员建立良好关系,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互通机制,检察机关要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逮捕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安全隐患的,检察机关视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制发检察建议。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单独存放并有专人管理,矫正期满后对其矫正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依法封存。通过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等形式,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奖惩信息的保密责任。

(四)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以贵州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批。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多元方式救助,提升司法救助工作实效。

(五)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机制,在案件审理中探索建立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法律援助、回访帮教等机制,帮助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成立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少年法庭审判相关工作。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知识辅导和提供心理援助服务,重点帮助患者解决焦虑、适应障碍、情绪障碍、亲子关系不良等问题,增强未成年人心理素质。

七、提升儿童福利服务能力

(一)加强关爱设施建设管理。到2025年,州级建成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于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化儿童福利机构;惠水县、罗甸县等2所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完成提质改造,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其余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全部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县(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全面设置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按照“每个城市社区至少建设一个、村辖区儿童数量在100名以上至少建设一个、村辖区儿童数量100名以下与相邻村合建一个”原则,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政府闲置房产、学校及少年宫设施、发动社会支持等方式,加快儿童之家规划建设,到2025年底,儿童之家覆盖95%以上城乡社区。完善学校关爱活动阵地,整合学校少年宫、文化活动室等资源和积极调整教学用房,在每个学校设立学生之家、情绪宣泄室、谈心室。加强城乡社区和学校“四点半学校”“家长学校”建设,2025年底,“四点半学校”“家长学校”覆盖全部城乡社区和学校。统筹“全面改薄”等教育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城乡幼儿园建设,保障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完善特殊教育远程教育功能设备,提高残疾儿童教育供给。

(二)完善儿童福利工作网络。在州、县(市)民政部门设立专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内设机构,优化整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机构等资源,组建州、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并切实履行《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规定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村(居)要设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打通服务未成年人“最后一公里”。将“12355”设为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热线平台,及时接收、记录、评估、报告和转介未成年人陷入困境信息和求助需求。

(三)加快儿童工作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设立至少1名专职儿童督导员,村(居)设立至少1名专职儿童主任,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名制管理。完善儿童督导员和儿童福利主任职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评。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配备,2025年底争取实现每个学校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科学核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专技岗位,两类机构社工岗位数应不少于总编制数的30%。建立完善儿童工作人才队伍激励考核机制,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在编职工特教津贴、在编在岗教师教辅津贴等工资政策,学校奖励性绩效分配对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专职从事农村困境未成年人工作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县(市)财政按不低于当地村(居)干部报酬标准落实专职儿童主任报酬待遇。对每新取得一个社工职业资格等级且在黔南州行政区域从事儿童工作满3个月的人员,由从业地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重点培育孵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志愿服务队伍,到2025年底,争取实现每个城乡社区有1名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志愿者。积极发动和聘请心理、儿童福利、社会救助、婚姻、教育、社会工作、法律等领域专家学者,建立儿童服务专业团队,依托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定期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对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乡村振兴重要工作内容,州、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将关爱服务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购买服务、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等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筹措资金的困境未成年人保障经费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工作经费。

(三)强化部门联动。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残联等承担社会救助保障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及时会商疑难个案。宣传、应急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同加强未成年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群团组织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县(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法律援助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注重困境未成年人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邻里守望、社区互助以及关爱保护工作典型事例挖掘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经验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及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严格责任查究。县(市)党委、政府要对每个乡(镇、街道)安排一名县级干部带领1个以上成员单位负责联系,对每一个村(居)安排一名乡(镇、街道)负责人带领1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负责联系,定期开展业务检查指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