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受委托单位:福泉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乙方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履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职责义务的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当场处罚的权限执行。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乙方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 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乙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乙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 销,乙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甲方应组织乙方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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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检查对象 |
权限名称 |
授权检查内容 |
授权处罚内容 (执行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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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
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
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 |
是否配置灭火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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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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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置室内消火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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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 |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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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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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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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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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保障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二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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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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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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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所设置、布局 |
群众生活是否与生产、经营等不同性质的用途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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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用房与住宅是否设置完整防火分隔并有独立疏散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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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仓库是否与住宅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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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防范 |
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情况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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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电动车不规范充电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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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防范 |
是否存在使用简易彩钢板房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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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控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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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内是否有住户、商户使用瓶装液化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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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