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2017年3月6日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推动决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黔南州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实施意见》《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南州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及召开原则
(一)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州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时按“出席”表述。
(二)根据需要,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县级以上干部、州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三)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纪委、都匀军分区、州法院、州检察院领导同志,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州人民团体负责人,中央、省驻黔南单位负责人,州属企业负责人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四)州督查督办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全程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五)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
(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紧急重大事项,可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决定临时召开。
(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
二、会议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州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州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一次)。
(十)研究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部门(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一)研究和决定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州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县级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政纪处分等有关事宜。
(十二)讨论需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需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每季度安排一次常务会议会前学法。
三、不宜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一)属州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
(二)分管副州长职责范围内能研究决定或副州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经分管副州长或委托联系的副秘书长组织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没有明确意见的。
(四)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前未按要求履行征求意见、协商协调、听证评估、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五)其他不符合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四、议题确定的程序
(一)凡需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或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应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特别是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需出台的意见、决定、办法、方案等),主办部门(单位)应按照《关于完善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的规定》(见附件)完成相关工作。
(二)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文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报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议题。
(三)议题确定上会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审定意见和领导要求,商议题主办部门(单位)确定主汇报人、列席常务会议的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事项。
(四)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2天前确定,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会前2天内报送的议题留作以后常务会议讨论。
(五)分管副州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紧急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的议题上会研究。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该部门(单位)提交的议题。
五、会议组织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前准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情况和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安排,提出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安排建议,由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确定。议题材料提前送出席人员阅悉。
(二)会议通知。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通知出席人员、应邀列席人员、全程列席人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会。
(三)会议签到。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到达会议室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要详尽全面,会议记录、议题单及议题文件、签到册均作为会议资料一并归档。
(五)会议汇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议题主办部门(单位)或由指定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要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六)会议讨论。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一般先由分管副州长发言,然后由其他同志发言;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单位发言。发言时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已参加过会前协调会议的单位,若无不同意见、新的补充意见或出现新的情况变化,一般不再发言。
(七)会议决策。讨论结束后,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策。会议决策原则上以会议纪要形式体现。会议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应于会后5天内发出。
六、决策的落实
(一)需提交州委、州人大常委会研究或审议的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前请示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与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对接沟通,草拟州人民政府党组请示、州人民政府议案文件,送经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签后,呈请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审签上报。
(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形成决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三)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州督查督办局负责督办落实。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明确由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落实的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报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督查督办局。州督查督办局及时将近期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书面印发参会人员。
七、会议的公开和新闻宣传
(一)实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公开制度。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应在提交会议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决策及重大民生事项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单位)提出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建议,并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统筹安排,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黔南日报社、黔南广播电视台负责。负责采访报道的记者要于会议召开后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新闻稿件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及时做好宣传报道。
(三)对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有关重要文件,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文件解读工作。其中,对适宜公开发布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牵头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通过州人民政府公报、黔南日报社、黔南广播电视台、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出席、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妥善安排工作时间,除参与州委和上级重要工作或处理突发性事件等紧急工作外,一般不得请假。出席人员不能参会,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部门(单位)列席人员不能参会,除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外,还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并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给予通报批评。部门(单位)参会人员的发言、表态视为本部门(单位)意见。
(二)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静音处理;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三)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附件:关于完善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的规定
附件
关于完善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的规定
一、议题征求意见、协商协调、听证评估、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需出台的意见、决定、办法、方案等),应事先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求意见。由主办部门(单位)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县(市、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提出书面意见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意见上签字、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意见。
(二)协商协调。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或牵头协调结束后,应请示分管副州长或其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完善,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较简单的议题也可不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但需在起草说明中体现专题会议过程和意见)。
(三)听证评估。涉及城乡规划、城乡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相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议题,尤其是需要提请州委、州政府研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六)公平竞争审查。研究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议题主办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粮食局、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议题文件整理
完成征求意见、协商协调、听证评估、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程序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整理拟提交的议题文件,包括议题主体、议题说明(汇报提纲)和议题附件。
(一)议题主体。议题主体是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文件,如请示、意见、报告等。提交会议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应表达清晰,内容完整;有多个方案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阐明理由;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应说明历史情况,并提出做好新旧衔接及后续处理意见;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议题说明。议题说明(汇报提纲、起草说明等)是提交会议研究议题的说明性文件。包括议题提出的缘由、背景、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议题征求意见、协商协调、听证评估、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的过程及采纳汇总情况,议题的主要内容,需重点说明的问题和提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议题说明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
(三)议题附件。议题附件是议题主体的补充、佐证性文件。议题附件必须齐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二是协商协调形成的书面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等);三是听证评估形成的书面汇总材料;四是专家论证报告;五是合法性审查意见;六是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七是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三、议题送审
议题文件整理完毕,主办部门(单位)应先将其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经审核达到上会条件的议题,主办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