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办法》出台背景
2018年8月,州政府办印发了《黔南州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暂行)》。该办法施行以来,对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和保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我州体育健儿在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不断创造好成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2019年兑现2018年的奖励时,发现该办法的一些内容需细化和调整,才能很好适应目前我州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达到应有效果。一是奖励的比赛范围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是教练员和保障员奖励标准需适当调整。因此,需要《奖励办法(暂行)》进行修订,来推动我州体育事业全面发展和推进我州体育机制改革。
二、《奖励办法》主要原则和依据
(一)主要原则
1.突出重点。鼓励我州优秀体育人才在国际、国内、省内重大体育赛事中奋勇争先,创造优异成绩,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我州争光添彩;激励广大体育工作者和体育后备人才拼搏进取,促进青少年体育和群众体育发展。
2.规范完善。构建相对完善的奖励体系,进一步规范奖励政策,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和保障人员的积极性。
3.强化监管。切实加强奖励经费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兑现,发挥奖励应有的效益。
4.结合实际。结合新时代体育发展形势及我州实际,参照我省及部分市州的有关规定与做法起草。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贵州省体育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体发〔2016〕1号);
3.《贵州省体育局关于下发贵州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保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体发〔2017〕19号)。
三、《奖励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十七条,明确了对参加省级以上重大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员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经费来源等有关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奖励办法 》第一章,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了本办法奖励的适用人员范围,以及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奖励资金来源等。
(二)《奖励办法 》第二章,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
1. 规定了对运动员、教练员、保障人员的奖励方法,以及教练员输送奖的奖励方法、引进州外运动员获奖奖励方法、运动员破纪录的奖励方法、集体项目的奖励方法等。
2. 将教练员的奖励从“所带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个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所获资金同奖(含名次和计分奖励)”调整为“所带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个人项目奖励的第一个名次:教练员按运动员所获资金同奖,第二个名次:教练员按运动员所获资金80%计奖,第三个名次:教练员按运动员所获资金60%计奖,余下名次:教练员按运动员所获资金50%计奖(含计分奖励)”,此处所指的个人项目为小项。
3. 将保障员的奖励从“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在本办法所规定和各项比赛中所获奖励总额的25%计奖”调整为“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在本办法所规定和各项比赛中所获奖励总额的20%计奖”。
(三)《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重大比赛获奖奖励标准,包括竞技体育比赛和群众体育比赛。
(四)《奖励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了除已列入第三章以外的属于国家体育总局、贵州省体育局年度竞技体育竞赛计划的其他奥运项目体育比赛及国家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奥运项目)举办的正式比赛按本办法执行。国内外邀请赛、互访赛、协作赛、分区赛等性质的比赛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