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直属业务部、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新型城镇化建设暨“强省会”五年行动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第三届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现行部分使用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政策调整
(一)取消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办理提取业务的户籍限制。本州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向本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提取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产权人户籍须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定。其他城市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注:在本州外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与异地购房提取政策同标准执行,所需材料参照本州自建房材料提供。
(二)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购买二手房,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内提出购房提取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一经发现职工在提取业务办理完毕12个月内,将该套住房再次进行交易,州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处理。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法》中“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三)调整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政策。
1.调整优化《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第五条为“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条件范围分为完善设施改造、基础设施改造、公共设施改造三种情形,具体包括:
(一)完善设施改造:加装电梯;
(二)基础设施改造:建筑结构加固、安防设施增设、屋面、外墙、楼道、门窗修缮、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室内(水、电、气、热)管线改造等;
(三)公共设施改造:公共道路、无障碍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设施、停车场、小区绿化、照明环境、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改造。
注:以上改造情形,根据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认定范围为准。”
2.职工提出申请时职工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经测算职工公积金月缴额及账户余额足以偿还贷款月还款额的,可为其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缴存职工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支持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业务”的规定。
(四)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对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限制。职工家庭有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提取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黔南住金管委复〔2015〕1号)“不得受理缴存职工第三次因购房为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规定。
(五)取消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政策。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黔南州涉及需研究和规范的“允许职工以房改房土地收益金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不再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补交土地收益金业务,取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的规定。
(六)采取“承诺+授权”的方式办理提取、贷款业务。按照业务风险防控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公积金业务采取“承诺+授权”的方式,职工在办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须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须授予州公积金中心对有关材料信息进行业务受理、事后审计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不动产信息、身份证信息等)的权利。
(七)优化部分提取方式。
1.优化支付公租房租金提取方式。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缴存职工公租房租金的业务,针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收租单位账户,用于支付缴存职工当月租金。
2.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方式。开通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缴存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正常还款的贷款职工可自愿申请,与州公积金中心签署商贷对冲协议,且授权公积金中心获取其商业住房贷款有关信息后,实现每月自动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商业住房贷款还款银行账户,用于补偿缴存职工上月还款金额。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4月6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