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进一步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福泉市实际,2020年3月17日特出台《福泉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根据有关要求,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进行解读,确保有关政策能够有效执行。
一、出台背景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现实中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动以法治手段根治欠薪问题,保证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所得。为了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0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实施方案》,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文件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151号令)等文件制定《实施方案》。
三、文件出台目的
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
(五)强化惩戒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