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5/10/30 2.3k 阅读 53 点赞

贵州鑫欣庆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因通过你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贵州鑫欣庆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匀市监撤告〔2025〕11号

贵州鑫欣庆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公民卢朝团的申请,我局对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曾一凡 张博        联系电话:0854-8226936

联系地址:都匀市京都广场A栋办公楼406室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