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黔南州民政局 关于印发《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3/05/14 1.4k 阅读 135 点赞

各县(市)民政局,州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事业单位:

《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经4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民政局

2023年4月20日

(联系人:丁汉兵;联系电话:8281399、13908541590)

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豁免类别

适用条件

(同时适用)

相关法律条文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轻微违法行为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轻微违法行为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轻微违法行为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轻微违法行为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轻微违法行为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轻微违法行为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轻微违法行为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