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南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黔南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方案
为提高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福利保障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生委、省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补贴形式给予适当补贴,有效缓解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所需的养老服务负担,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及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
动态管理,公开透明。加强对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各县(市、区)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补贴范围、标准和发放方式
(一)补贴范围。
1.凡具有黔南州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2.凡具有黔南州户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能力最终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根据失能程度确定发放标准,其中: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3.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最终补贴标准。
4.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发放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补贴原则上按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应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单位;委托亲友、邻居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委托人三方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四、申办程序
(一)申请。
1.符合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亲属或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能力最终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委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人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登记、造册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中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复核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分别纳入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范围,并从次月起发放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建档。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高龄、失能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贵州省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贵州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五、经费渠道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发放补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基层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在2016年10月底前将高龄、失能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
(二)切实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老龄工作部门尽快启动此项工作,组织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同时做好补贴发放和政策的解释咨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将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制,组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做好失能老年人能力鉴定工作。
(三)强化动态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故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补贴。
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四)发挥补贴政策的带动作用。各县(市、区)要在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养老服务。要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打造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
(五)积极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更好地满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附件:1.贵州省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贵州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