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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都匀市卫生健康局(都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都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匀市卫生监督站)行政执法的公告

2026/01/13 1.7w 阅读 80 点赞

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都匀市卫生健康局(都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都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匀市卫生监督站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签订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都匀市卫生健康局(都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决定委托都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匀市卫生监督站)在都匀市行政辖区内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权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的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监督权:对都匀市辖区卫生健康领域执法工作开展专业性、技术性检查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性、技术性工作。

5.投诉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权: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6.提请处理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置。

以上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限内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规定为准。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关系终止。

三、双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责任与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委托单位存在执法过错的,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责任大小,依法予以处理。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提供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6.对受委托单位提请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超越委托权限的案件组织进行研究讨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与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不得再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统计数据,并规范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

6.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7.对于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

8.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

四、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委托事项需变更或终止的,委托关系相应调整或终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