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消防安全工作督导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黔安〔2020〕10 号)的要求,我州需“对使用居住建筑开设的宾馆饭店、商店、仓储等商业性质用途场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第二条第6点)。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我州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我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的规定,牵头起草了《黔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经会议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请州政府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娱乐、餐饮、宾馆旅店、养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性以及危险品储存等场所,按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相关场所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得登记、设置在居民住宅楼、中小学校周边、文物保护单位或人防工程等位置,共10条,收集相关要求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源头管控消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