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黔南州残疾人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府发〔2018〕4号)
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黔南州现有23万各类残疾人。根据2017年全国残疾人专项调查动态监测数据显示,我州在家庭收入、住房保障、康复服务、就医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1988以来,国家、省、州相继颁布了以《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为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我州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陆续出台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就业、教育、扶贫、文化生活等与残疾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扶持措施,成为推动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政策依据。但这些惠残政策零散见于各级各部门的相关文件,存在政策分散、零乱,内容不系统、不全面等问题,亟待从州级层面制定《黔南州残疾人保障办法》,进一步细化符合州情实际的惠残政策措施,以加强残疾人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依法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八章五十条。
第一章为制定依据、享受范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享受范围、残疾人参政议政权益保障措施。
第二章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明确:一是靠家庭供养中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困难重度残疾人,可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增发不低于30%的困难补助金。三是对残疾人提供供养、救助措施。四是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政策措施。五是对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六是对残疾人住房保障、精准脱贫的扶助政策。
第三章为残疾人康复。一是明确将残疾人康复治疗项目、基本辅助器具列入医疗报销范围。二是明确人均0.5元的康复经费投入。
第四章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益。一是重点发展残疾人学期教育。二是对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给予补助。三是保障残疾人就近就便入学。四是对残疾大学新生给予奖励。五是落实特校教职工各项待遇。
第五章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一是所有用人单位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否则必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明确州、县两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到2020年原则上要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三是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安排残疾人就业。四是明确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五是明确残疾人个人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措施。六是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措施。
第六章为扶持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一是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二是明确对在文体赛事上为我州取得荣誉的残疾人给予表彰。三是明确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大残疾人公益事业的宣传。
第七章为保障残疾人社会生活。一是明确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二是明确对重度残疾人家庭减免电视安装费、收视费、网费等。三是落实残疾人搭乘公交车辆的优惠措施。四是加强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明确新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五是明确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违反《办法》的处理措施。
四、结合我州实际细化的措施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是明确享受《办法》各项优惠待遇的对象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是明确户籍不属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持证残疾人可享受因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以及不需要进行户籍审查的优惠事项。
(二)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
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规定了比例下线。《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资助。
(三)关于残疾人教育
健全和完善了扶残助学制度。一是针对学前教育,《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针对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中专学生的资助,《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大中专学生奖励资助制度,对已获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残疾人就业
一是针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到2020年,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原则上安排有1名残疾人(含劳动合同制用工)。二是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下限,《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设置公益性岗位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三是《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并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四是加大残疾人就业贷款扶持力度,《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20万元以内贷款额利息5%的贴息补助。
(五)关于残疾人社会生活
一是将智力、精神残疾人陪护人员纳入可免费进入公共场所的范围,《办法》第四十条明确: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可由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公共场所。二是《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对用户为残疾人的家庭在有限电视、互联网安装费、基本收视费、网费等方面的减免措施。三是对残疾人搭乘市内公交车辆实行免费,《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按相关规定办理免费乘车卡后可免费搭乘市内公交车辆,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四是规定了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具体数额,《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公共停车场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应当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停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停车位总数在50个以下的,应当至少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