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无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1日黔南州政府令第38号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州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部) |
| 2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 行政执法 | 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无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1日黔南州政府令第38号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州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部) |
| 3 |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无 | 无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1日黔南州政府令第38号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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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
政策通知公告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4/03/25 1.9k 阅读 42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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