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都匀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黔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都匀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都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都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促进经济持续、协调、跨越发展,推动城市项目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适用本规定。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内容:
(一)编制都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编制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等;
(二)制定或者调整都匀市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等;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市建设、住房保障、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符合《都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匀人大发〔2014〕3号)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
第二章 重大决策作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依照规定由以下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一些事项需要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部门工作职权指定相关单位或部门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并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方面应按照2009年9月11日制定出台的《都匀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匀府发〔2009〕27号)和2013年11月14日制定出台的《都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主要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应当按照《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吸收、采纳。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公布,不予采纳的要做适当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学者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科学性论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目标是否一致;
(二)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短、中、长期效益分析;
(四)重大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影响因素的趋势分析,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五)重大决策失误时采取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坚持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并由市政府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的程序对重大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起草,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决策草案时要附有相关的书面说明情况材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三)专业(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长签发。经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重大决策草案不得实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不应公开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重大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具体执行任务、工作时限等要求,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重大决策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督办督查部门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效能的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审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效益审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具体执行情况应进行后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后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后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中重大决策实施信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作出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五章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或相关部门不按时完成相关事项工作,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责任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重大决策的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不及时决策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的重大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乡(镇)、办事处结合实际,涉及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