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2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州“十四五”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8号)精神,把财源培育作为推动全州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培育可持续财源,壮大财政实力,增强财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源建设奖励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地方财源总量提升快、结构优,对全州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有突出贡献的各县(市、区)、州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等进行奖励扶持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目标明确、择优奖励、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切实促进全州地方财源持续增长,优化完善产业结构,推动全州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相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近年重点企业纳税情况、全州经济发展及企业税源增减变化趋势、国家税收政策及财政体制调整等相关因素,州财政局结合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期目标、财源建设工作目标以及州本级财力状况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奖励资金额度测算,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将奖励资金纳入州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提出各奖励资金申报建议,编制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对各奖励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及预算安排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修改、完善,依法报州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州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源建设资金奖励方案;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制定县级财源建设奖励子方案和企业财源建设奖励子方案;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新型工业化财源建设奖励子方案;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型城镇化财源建设奖励子方案;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现代化财源建设奖励子方案;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产业化财源建设奖励子方案;由州财政局汇总后报州委州政府审定执行。
第八条 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根据当年度各财源建设奖励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兑现名单,报州委州政府审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财源建设奖励中,对拟奖励企业要征询企业所在地政府意见,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核实查验,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州财政局。
第十条 州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州税务局负责提供全州各县(市、区)税收收入完成情况,以及对企业年度纳税等情况的核实和确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各主管行业产业的企业规模、性质等事项的统计、认定、审核、资金兑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各县(市、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指标文件,明确奖励资金额度、奖励主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州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及时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产业奖励资金兑现后,州直负责部门会同县(市、区)负责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资金绩效跟踪监控自我评价,跟踪了解财源激励政策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研究分析激励政策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为政策优化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三条 强化财源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照《黔南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州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方式,组织开展财源建设奖励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客观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对于评价结果不好的政策采取督促整改、调减预算、调整投入方向等方式加以完善优化。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财源建设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源建设奖励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申报、分配、管理、使用等环节,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对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附件
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为贯彻中央和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州“十四五”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8号)精神,把财源培育作为推动全州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优化经济结构,重点培育可持续财源,壮大财政实力,增强财力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各纳税企业。
二、奖励措施
州级财政统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设立全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源建设资金”),奖励范围为全辖13个县(市、区),相关重点产业,各纳税企业。
(一)县级奖励资金2500万元。
根据各县(市、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序排名。具体为:第1名奖励1200万元、第2名奖励800万元、第3 名奖励500万元,其余县(市、区)不予奖励。
(二)产业奖励资金1800万元。
聚焦贵州省“十四五”规划“四化”建设发展战略思路,分别设立新型工业奖励资金、新型城镇奖励资金、农业现代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奖励资金。奖励额度如下:按照单项产业各200万元的标准设立基础奖励资金,剩余1000万元按各产业税收在全口径税收总额中的占比进行切块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相关州直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企业奖励资金700万元。
1.“纳税明星”设立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3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2.“纳税新星”设立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2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3.“纳税新秀”设立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2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三、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
(一)县级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本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强化财源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可把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纳入本地区目标考核奖励内容,具体分配方案由县(市、区)自行确定。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要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产业奖励资金。由州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统计本产业当年度全口径纳税总额,经州税务局书面确认后,由州财政局汇总测算各产业税收在全口径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州财政局根据占比切块分配各产业奖励资金,并下达至州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州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切块分配资金情况制定细化分配方案,重点扶持对本产业有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和企业,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培育优化产业财源,引导产业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三)企业奖励资金。由州税务局按照本《办法》奖励方式确定“纳税明星”“纳税新星”“纳税新秀”奖励名单,经州财政局复核,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生产设备更新、企业管理层奖励等方面,具体用途由获奖企业自主决定。
(四)本方案暂定2021年试行一年,奖励兑现为下一年度。
(五)本方案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中央、省、州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州财政局将适时调整完善奖励内容。
附件:1-1.县级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1-2.新型工业化产业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1-3.新型城镇化产业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1-4.企业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附件1-1
县级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为促进我州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县级可持续财源培育,根据《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奖励资金
州级财政统筹资金预算安排2500万元。
三、奖励措施
根据各县(市、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序排名。具体为:第1名奖励1200万元、第2名奖励800万元、第3名奖励500万元,其余县(市、区)不予奖励。
四、奖励内容及标准
分为七项指标(100分),分别从税收收入增速、税收收入增长额、税收收入预期目标完成率、可持续税收增速、可持续税收增长额、财政收入质量、纳税企业培育等七个方面予以认定。

(一)税收收入增速。(20分)(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口径,下同)
税收收入增速=(本年税收收入完成数-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数)/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数×100%

(二)税收收入增长额。(20分)
税收收入增长额=本年税收收入完成数-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数
说明:基础分10分,税收收入与上年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得1分,最高加10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1分,最低减至0分。
(三)税收收入预期目标完成率。(10分)
税收收入完成率=税收收入完成数÷经同级人代会通过的税收收入预期目标数×100%
说明:完成100%及以上的得10分。完成100%以下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0.1分,最低减至0分。
(四)可持续税收增速。(10分)
可持续税收增速=(本年可持续税收完成数-上年可持续税收完成数)/上年可持续税收完成数×100%

(五)可持续税收增长额。(10分)
可持续税收增长额=本年可持续税收完成数-上年可持续税收完成数
说明:基础分5分,同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得0.5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000万元减0.1分,最低减至0分。
(六)财税收入质量。(10分)
1.财税收入质量(税收占比)。(5分)
财税收入质量(税收占比)=当年税收收入完成数/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100%
说明:税收占比达75%以上得5分,低于75%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减至0分。
2.可持续税收占比。(5分)
可持续税收占比=当年可持续税收完成数/当年税收完成数×100%
说明:可持续税收占比达75%以上得5分,低于75%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减至0分。
注:可持续税收指标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等十项税收。
(七)纳税企业培育。(20分)
1.纳税100-1000万元企业数量增加值。(10分)
纳税100-1000万元企业数量增加值=本年纳税100-1000万元企业数量-上年纳税100-1000万元企业数量。
说明:纳税100-1000万元企业数量增加值每增加1户得0.5分,最高加10分,最低不得分。
2.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增加值。(10分)
纳税1000万以上企业数量增加值=本年纳税1000万以上企业数量-上年纳税1000万以上企业数量。
说明:纳税1000万企业数量增加值每增加1户得2分,最高加10分,最低不得分。
五、奖励要求
受奖县(市、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以下条件,则相应奖励空缺,不予递补。
(一)当年税收收入增速同比上年为正增长。
(二)当年纳税1000万企业数量同比上年为正增长。
附件1-2
新型工业化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为促进我州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鼓励工业领域可持续财源培育,根据《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为新型工业化财源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奖励:
(一)年度实际入库税收收入达50万元以上,在州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缴纳,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数据软件及服务业企业。重点对工业七大产业(现代化工、新型建材、健康医药、特色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能源)企业给予倾斜。实际入库税收仅核算工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不含企业代扣代缴、先征后返、税收抵扣、减免的税收,具体入库金额由税务部门认定。
(二)工业领域财源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相关部门。
二、奖励原则
(一)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进行资金奖励;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年度实际纳税总额前10名的分别授予“黔南州财源建设突出贡献企业”称号。
(二)绝对额与增长率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年核算奖励制,既考虑每年度的纳税绝对额,同时考虑纳税的增长幅度。
(三)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凡是企业年度发生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或未缴纳税费统征各项规费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三、资金来源
根据当年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规定,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新型工业化财源建设预算资金额度,不足部分纳入下年度奖励资金统筹安排。
四、奖励办法
(一)突出贡献奖。
1.纳税明星奖。
获奖条件:按规上工业企业纳税总额进行奖励。
(1)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且当年纳税额为正增长的,每户奖励5万元。
(2)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1亿元(含),且当年纳税额为正增长的,每户奖励10万元。
(3)年入库税收1亿元以上的,且当年纳税额为正增长的,每户奖励15万元。
2.纳税新星奖。
获奖条件:按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额为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年入库税收同比增速排名全州前10名的,每户奖励5万元。
3.纳税新秀奖。
获奖条件:按当年新成立工业企业纳税总额排名进行奖励,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排名前10名的,每户奖励10万元(上限10名,纳税额相同的,以当年工业增加值较高者为获奖企业)。
(二)快速成长奖。
获奖条件:按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的纳税增速进行奖励。
1.以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平均纳税额为基数,企业年入库税收同比增速超过10%,按当年州级留成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均按照8%计算)较三年平均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2.以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平均纳税额为基数,企业年入库税收同比增速超过20%,按州级留成税收增量的15%给予奖励。
3.以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平均纳税额为基数,企业年入库税收同比增速超过30%,按州级留成税收增量的20%给予奖励。
享受快速成长奖的企业仅限于2019年及以前年度注册并已实质运营的企业,与突出贡献奖可重复享受。县级可参照州级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出台县级工业领域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三)工作成效奖。
获奖条件:按县(市)工业产业纳税增速排名情况,对工业领域财源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工信、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奖励。年工业税收增速实现正增长的县(市),第1名的县(市)奖励40万元,第2-3名的县(市)奖励30万元,第4-6名的县(市)奖励20万元。
五、奖励程序
(一)企业类奖励。
1.确定申报企业范围。企业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2月企业税收征缴期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税务部门负责筛选、提供初选奖励企业名单及入库税收金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指南,启动申报工作。
2.企业申报。名单内企业对照奖励标准和条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自愿申报。
3.县市审核。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州级复核。根据各县(市)审核意见,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相关企业财税贡献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奖励企业名单。
5.资金兑现。奖励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按要求兑现奖励资金。
(二)县(市)类奖励。
1.评审程序:一年一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税务部门反馈的各县(市)上一年度工业税收完成情况、增长情况等进行相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2.资金兑现:奖励资金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六、资金用途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奖励资金可安排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县(市)级奖励资金可用工业发展、税务征管等部门补充工作经费,以及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附件1-3
新型城镇化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为促进我州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鼓励建设领域可持续财源培育,根据《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我州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取得资质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奖励内容及奖励标准
奖励内容以培育持续稳定财源为主,奖励方式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行,具体如下: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源培育情况进行奖励的内容和奖励标准(详见表1)。
1.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收入奖励设置。工商注册地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总包资质和专业分包资质)当年纳税总额超过上年纳税总额的,每超500万元(超额部分不足500万元的不作为奖励基数),奖励相应县(市、区)0.5万元,单县(市、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额在全州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住建部门,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建筑业纳税培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入奖励设置。工商注册地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纳税总额超过上年纳税总额的,每超过500万元(超额部分不足500万元的不作为奖励基数),奖励相应县(市、区)0.5万元,单县(市、区)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额在全州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住建部门,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房地产业纳税培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奖励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组织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单位组成奖励小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和上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入等数据进行认定和排名,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4.奖金使用:各县(市、区)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住建等部门办公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对集体或个人的奖励。


(二)对全州范围内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奖励的内容和奖励的标准(详见表2)。
1.奖励标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贡献奖:年纳税额500万以上,建筑业产值完成1亿元以上(统计口径为准),纳税额最高的前5位企业(纳税额相同的,以当年纳税额同比增幅较高者为获奖企业)。其中:第1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5名为三等奖。建筑施工企业纳税进步奖:年纳税额500万以上,建筑业产值完成5000万元以上(统计口径为准),较上一年纳税额同比增幅最高的前5位企业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增幅相同的,以当年纳税额较高者为获奖企业)。其中:第1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5名为三等奖。
2.奖项设置:一等奖奖励50万元,并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年度建筑施工纳税贡献明星企业”“××年度建筑施工纳税进步明星企业”;二等奖奖励30万元,并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年度建筑施工纳税贡献先进企业”“××年度建筑施工纳税进步先进企业”;三等奖奖金10万元,并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年度建筑施工纳税贡献新星企业”“××年度建筑施工纳税进步新星企业”。
3.奖励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组织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单位组成奖励小组,根据当年度和上年度建筑施工单位纳税情况、增长情况等进行奖励,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同时满足两个奖项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标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4.资金兑现: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州财政局按要求兑现奖励资金。
(三)对全州范围内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奖励的内容和奖励的标准(详见表2)。
1.奖励标准:房地产业纳税先进奖:年纳税额1000万以上,商品房销售完成5万平方米以上(统计口径为准),当年纳税额较上年增长幅度最高的前10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增速相同的,优先考虑采用黔南州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开企业;上述条件相同的,以当年纳税额较多的为获奖企业。第1-2名为一等奖、第3-5名为二等奖、第6-10名为三等奖。
2.奖项设置:一等奖奖金50万元,并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年度房地产开发纳税明星企业”;二等奖奖金30万元,并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年度房地产开发纳税先进企业”;三等奖奖金10万元,并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年度房地产开发纳税新星企业”。
3.奖励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组织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单位组成奖励小组,根据当度和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增长情况等进行奖励,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项排名,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4.资金兑现: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州财政局按要求兑现奖励资金。

(四)其他参评标准。
1.参与奖励评比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奖励当年度不得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得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得发生偷税漏税行为;不得出现受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得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2.参与奖励评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奖励当年度不得发生偷税漏税行为;不得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得出现信访维稳问题;不得出现受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得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奖励资金来源
根据当年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规定,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财源建设预算资金额度,不足部分纳入下年度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培育稳定财源的重大影响。严禁有关单位、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立即收回违规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方案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暂定2021年试行一年,奖励兑现为奖励年度的下一年度。执行期间若省、州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适时调整完善方案。
附件1-4
企业财源建设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州企业考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示范效应,引导企业创先争优、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营造活力迸发、跨越赶超的浓厚发展环境和氛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我州注册登记,企业生产地、经营地在我州,在我州纳税且经济指标纳入我州统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独立纳税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
二、奖励措施
州级财政统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700万元,设立企业奖励资金。
(一)“纳税明星”设立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3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二)“纳税新星”设立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2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三)“纳税新秀”设立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2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三、奖励内容及标准
企业奖励分为纳税明星、纳税新星、纳税新秀进行奖励。
(一)“纳税明星”,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企业进行授牌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纳税企业奖励3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二)“纳税新星”按企业纳税增速进行奖励,对连续三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纳税增速达10%以上的纳税企业奖励2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
企业纳税增速=(本年企业纳税额-上年企业纳税额)/上年企业纳税额×100%。
(三)“纳税新秀”按当年新成立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不设奖励名额上限。受奖条件:指当年在州内新成立注册,且当年在我州纳税额总量达500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税实体企业。以上纳税金额以州税务局的实收当年度税金为准,对安排国家退税政策纳税后又退还企业的部分不予计入。
四、约束事项
评选年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励: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
(五)受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各类县级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到州或州级以上集体上访的。
(七)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奖励方式
由州委、州政府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和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