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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19 1.4w 阅读 289 点赞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十三届第6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都匀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3号)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全面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保障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做到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都匀市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其中包含省公路管理局确认的新增普通国、省道,目前按县道标准养护的统计里程。

第二章   管养体制

第三条  要求到2022年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要求,基本建立“县为主体、乡村参与、各方支持、多方监督、政府考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村组道乡村管”的要求,形成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乡镇(办事处)2021年前明确相关站所承担农村交通管理职责,并落实负责交通运输管理职责的人员,同时,指导各村委做好村交通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委编办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办事处)明确相关站所承担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责。

(二)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指导各乡镇(办事处)交通运输管理所人员招聘工作。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是全市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市、乡、村公路管养职责划定、职能调整、资金筹集、协调统筹及督促考核等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和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

2.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3.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计划。

4.督促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执法工作,协调乡镇(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

5.组织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政执法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按照省、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上报工作。

7.组织技术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8.组织新增国省道、县乡道小修的设计报批工作。

9.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严重损坏、危及行人行车安全时,负责组织及时抢修工作。

(二)乡镇(办事处)是乡道及以下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及以下等级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指导和督导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村组公路进行养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

3.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及恢复工作,保障公路日常安全畅通。

4.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乡道及以下等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6.负责监管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完好及路容路貌的整洁。

7.按时完成其他有关交通运输服务管理的工作任务。

(三)村(居)委会是村组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村组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各村民组、村寨对组内其他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管理。

3.负责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

4.负责组织“护路员”完成辖区内村组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5.负责辖区内村组公路应急抢险工作。

6.负责完成其他有关交通运输服务管理的工作任务。

(四)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日常养护资金、灾毁资金)、养护工程资金、路政管理资金、“美丽农村路”创建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市委编办根据相关文件依据负责调整相应部门的“三定”方案。

(六)市人社局负责设置农村公路公益性岗位。

(七)市督查考评服务中心负责根据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通报情况实施结果运用。

(八)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公路爱路护路的意识。

第六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明确各级路长职责,2022年实现县、乡、村三级路长100%全覆盖,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体系。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七条 农村公路明确“日常养护为主、突击养护为辅”,切实搞好养护管理工作,做好养护常态化、规范化、机械化。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体制,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普通国省道、乡道以上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开展区域化养护,明确到2022年市场养护率不低于30%,到2025年市场化养护率不低于50%。

(一)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市县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

(二)对公路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并优先选择脱贫前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群众开展养护工作。

(三)对村道及通组公路的养护可采用“一事一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确定养护模式,具体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确定,鼓励采用“村社合一”模式开辟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将公益性岗位向乡村延伸,同时,将相近区域的乡村两级护路员、护林员及护河员进行整合使用,提升综合养护质量和乡村振兴治理能力。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市风景管理处、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各乡镇(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配合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服务用地及养护工程建设用地等选址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更新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电子地图,及时更新农村公路“一路一档”“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等工作。不断提升农村公路路网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大对人民群众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四章 养护技术标准及要求 

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养护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年初部署各项工作的同时,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一同部署安排,同时,撰写养护总结及养护计划。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有协调、督促、指导责任。每半年对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村公路养护进行一次检查及业务培训,对养护质量要求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都匀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为依据,主要包含: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维修、桥(隧)涵养护、水毁修复及建立台账管理等。

(一)日常养护、日常巡查具体包括:

1.清扫路面、整理边坡、修复路肩、清除杂物、保持路面整洁、砍(剪)除侵入路基的杂草和树枝等。

2.疏通边沟、涵洞、泄水孔等,保持排水系统通畅。

3.清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泥沙、垃圾等,配备防滑物资,确保安全畅通。

4.标志标牌、里程碑、界碑、护栏等维护及清洁。

5.行道树刷白、修剪、维护等,保持行道树成活。

6. 及时清除少量塌方(约20立方以下)、少量落石(单块30公斤以下)等,保持行车通畅。

(二)维修、桥(隧)涵养护、水毁修复具体包括:

1.路面自然受损导致路面坑槽、水泥路面断裂、沥青路面大面积裂纹、不良地质路基沉降导致的路面破损等,及时修补,保持行车顺畅。

2.建立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和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强化桥梁(隧道)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定期检测、定期保养,保持桥梁(隧道)技术状态良好。对损坏的支座、伸缩缝、护栏要及时维修,对桥梁主体结构脱落、露筋、裂缝等病害要及时维修或加固,如危及安全要采取限制交通或封闭绕行措施。

3.汛期遭受洪水冲毁导致路基塌陷、边坡大量垮塌、挡墙倒塌、路面大面积损坏等影响安全通行的,及时设置安全标志或封闭绕行措施,视天气情况及时抢修,确保公路畅通。

(三)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把路产路权受损、自然损坏、不良地质原因损坏,以及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损坏严重的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或乡镇(办事处)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乡镇(办事处)按职责划分要及时处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全市农村公路要全部实现“一路一档”“一路一牌”“一桥(隧)一档”。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不包含中修和大修工程,中修和大修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贵州省公路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公路安全保障条例》中关于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要有效控制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其建筑设施的边缘与农村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

(一)提等未移交的普通国道及省道有效控制红线范围普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在沿线修建房屋及其他结构物的审批,要征求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是否在红线范围及公路规划建设区域。如移交其他公路部门管理,应到相应的部门征求意见,是否在红线范围及公路规划建设区域。

(二)县道有效控制红线范围不少于10米,在沿线修建房屋及其他结构物的审批,要征求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是否在红线范围及公路规划建设区域。

(三)乡道及村组道路有效控制红线范围不少于5米,在沿线修建房屋及其他结构物的审批,要征求乡级人民政府和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是否在红线范围及公路规划建设区域。

(四)公路用地范围(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护坡、挡墙、路肩等外边缘起1米范围)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私自占用。

(五)其他未明确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贵州省公路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州、县(市)政府共同筹集,县、乡、村、组道日常养护资金由省、州、市三级财政按5:2:3比例筹集:

(一)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3号)文件要求(省标准:每年每公里县、乡、村、组道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按养护计划年报农村公路养护规模按省补标准补助50%。   

(二)州级补助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3号)及《黔南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发〔2018〕1号)文件要求(州标准:每年每公里县、乡、村、组道分别为15000元、8000元、5000元、1500元),按养护计划年报农村公路养护规模按州补标准补助20%。

(三)市级地方预算资金: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中的30%部分及新增普通国、省道养护资金(按县道养护标准每年15000元/公里)和桥隧养护资金(大桥3000元/座、中桥2000元/座、小桥1000元/座、隧道20000元/座)、灾毁资金(按县级财政每年应承担养护资金总额的 10%设置)、省州级差额资金及“美丽农村路”创建资金(根据州级下达资金目标及创建资金需求而定)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13号)文件要求,明确2020年起,通组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州县按比例落实到位。明确2021年起,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前三季度累计拨付比例不低于30%、70%、100%,并集中划拨到州级农村公路养护主管部门的专用账户,州根据各县(市)日常养护考核和资金到位情况划拨省、州、市三级财政日常养护资金到市级农村公路养护部门专用账户,有效开展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一)市财政每年计划拨付的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13号)文件及上级每年度下达的养护计划要求,按预算、按季度、按比例提前将日常养护经费拨付至州级农村公路养护主管部门,待州级审核和考核后及时拨付到市级农村公路养护部门,按市级农村公路养护部门根据县、乡、村及通组公路的养护主体责任,下拨给各级农村公路养护部门,实行专款专用。

(二)市级农村公路养护部门下拨给乡镇(办事处)的养护补助资金,必须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为依据,经市级农村公路养护部门对养护质量审核认定合格后,每季度拨付一次。质量达不到要求,任务完不成的,不予拨付,必须整改至养护质量合格,才给予拨付养护补助资金。

(三)下拨到各乡镇(办事处)的养护资金由各乡镇(办事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要求做到:

1.制定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养护资金。

2.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乡道养护资金由乡镇(办事处)监管、村组道路养护资金由村级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使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年底进行考评验收,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镇(办事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养护计划,致使农村公路失养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