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辖区内办理的部分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了核查。截止2025年10月15日,经核查辖区内办理的21个车辆《道路运输证》,车主提供的《车辆达标核查记录表》为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办理营运证时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可依法撤销其营运证,对上述21个《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前期,我局已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应车辆所有人在2025年10月31日前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办理营运证时提供的《车辆达标核查记录表》为真实材料,并到福泉市交通局6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综合科做询问笔录,作出书面陈述申辩。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现就拟撤销并注销上述21辆《道路运输证》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自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1月29日。
二、公告期间,提供证明材料到交通局能证明办理营运证时提供的《车辆达标核查记录表》为真实材料的,营运证有效,可继续使用。
三、公告期截止后,对仍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能排除以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情形的,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道路运输许可、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决定。自撤销注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相关车辆不得再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道路运输证》自动作废。注销后仍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到福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窗口复核查询并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对本局作出的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咨询电话:0854-2220144。
特此公告!
福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