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绿茵湖街道办事处毛尖大道西段“4·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3日9时21分许,都匀市绿茵湖街道办事处毛尖大道西段丁字路口(恒信汽车城奔驰 4S 店门口)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按照《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都匀市“4·3”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南安函〔2025〕4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黔安办〔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经都匀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都匀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都匀市交通运输局、都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都匀市总工会、都匀市绿茵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的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毛尖大道西段“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经调查认定,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毛尖大道西段“4·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90,车辆识别代号:LFN*****23,发动机号:53***7,注册登记机关: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日期:2020年9月2日,保险凭证:AG*********8Z。2024年12月25日,张*齐以111800元的价格将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卖给尹*珊,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该车辆货运资质已灭失,车身长度8.342米,高度3.25米,宽度2.55米,核定载质量:12.25吨,总质量24480千克。
2.贵州J****4号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孙*元,购买时间2023年6月,车辆信息如下:品牌型号:小刀牌TD****2Z,车辆识别代号:32*******30,驾驶室准乘人数:1人,注册日期:2023年6月19日,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判断,该车属于非机动车辆,不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尹*珊,男,3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5 ,家庭住址: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号,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522*****7,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2月11日,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30年12月11日,有效期限:10年,驾驶证核发机关: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各里村务农,系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驾驶员。
2.孙*元(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女,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522*******07,户籍地址: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街道办事处*******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3.刘*澄(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女,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88,户籍地址: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号,系孙*元孙女,乘坐贵州J****4号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孙*元用背带将其背于背上)。
(三)车辆行驶轨迹
1.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2025年4月3日早上8时许,尹*珊驾驶空载的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都匀九小处出发前往绿茵湖文明村八组罗*利(尹*珊表姐)家走亲戚,从小围寨出发沿环西大道行驶,在马踏飞燕处左转后继续沿毛尖大道行驶,在香阳酒店路口处掉头,9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都匀市毛尖大道与长洲路交叉路口第二车道等候交通信号灯时,正好遇上左转红灯,于是在路口左转车道停车等待绿灯,直至事故发生。
2.贵州J****4号电动自行车:2025年4月3日9时10分许,孙*元驾驶贵州J****4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刘*澄由都匀市毛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准备返回其位于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号家中。9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都匀市毛尖大道与长洲路交叉路口第二车道等候交通信号灯时,正好遇上红灯,于是在第二直行车道路口停车等待绿灯,直至事故发生。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都匀市毛尖大道与长洲路交叉路口处,现场为变动现场,事故发生路段为一般城市道路,道路为双向六车道通行,单向三车道,由西向东第一车道为左转车道,第二车道为直行车道,第三车道为直行车道,道路为东西走向,东为木表方向,西为112方向,道路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见事发地点道路图片:

事发地点道路图片
(五)天气情况
天气阴天间多云。
(六)事故相关检验和鉴定情况
1.酒精、毒品检测情况。对尹*珊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排除其酒驾嫌疑。
2.毒品检验:对尹*珊进行毛发检测,结果为阴性,排除其毒驾嫌疑。
3.死亡原因鉴定。
经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澄符合挤压伤导致死亡[[①]],死者孙*元符合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②]]。
4.车速情况。事发时,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辆车速为11km/h[[③]]。
5.车辆鉴定情况。已于4月4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相关检验鉴定,鉴定结果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广角后视镜)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制动、转型系、喇叭、雨刮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④]];贵州J****4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制动系、转向系、信装置符合相关标准规定[[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3日,孙*元驾驶贵州J****4号电动自行车载刘*澄沿都匀市毛尖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9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都匀市毛尖大道与长洲路交叉的路口第二车道等候交通信号灯处,当路口左转信号绿灯亮时,该车由第二直行车道变更至左转车道行至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角,与正在起步左转的由尹*珊驾驶的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发生碰撞,碰撞致使贵州J****4号电动自行车倒地后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轮碾压孙*元及刘*澄,刘*澄当场死亡,孙*元经救治无效,于2025年4月4日4时37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致两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副市长昌*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做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查清事故原因,妥处善后事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是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急救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将孙*元送往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抢救,2025年4月3日10时58分入院,因抢救无效于2025年4月4日4时37分死亡[[⑥]]。
二是因刘*澄当场死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立即联系殡仪馆车辆,并陪同家属将其送往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4月4日4时37分孙*元经抢救无效死亡,绿茵湖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陪同家属将遗体送往殡仪馆停放(截止2025年6月4日孙*元、刘*澄遗体依然停放在殡仪馆),绿茵湖街道实时跟进相关情况,安抚家属情绪。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核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仅为医疗费用,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其他费用未确定)。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都匀市相关领导立即率消防、公安、医疗、应急等部门及绿茵湖街道办事处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事故善后处置得当。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⑦]]
二是当事人尹*珊驾驶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未尽到观察义务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该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孙*元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不熟悉、不了解,避险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认定和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毛尖大道西段“4·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鉴于此次事故属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力度,让依法运营、安全驾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协同市道交办督导好乡镇一级落实属地责任,实实在在开展好道路交通违法劝导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进一步优化勤务安排,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要有针对性地安排路面巡查工作,提高见警率,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疲劳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联合好乡镇派出所尽可能的延伸管理触角。
(三)进一步强化运营车辆的监管力度。市交通运输局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营运车辆路面动态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路面关”,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估算表
2.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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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
贵州J****4号电动自行车、贵J****3号重型自卸货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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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地址 |
都匀市绿茵湖街道办事处毛尖大道西段丁字路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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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2025年4月3日 |
事故发生地点 |
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毛尖大道西段丁字路口(恒信汽车城奔驰4S店门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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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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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
一般事故 |
事故特征 |
碰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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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亡 |
2人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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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
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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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及抚恤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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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及救济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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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工工资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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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处理费用 |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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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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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抢救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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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清理费用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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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价值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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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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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8万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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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伤亡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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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元 |
女 |
522********07 |
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街道办事处*****号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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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刘*澄 |
女 |
522********88 |
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号 |
死亡 |


[[①]] 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匀)公(司)鉴(尸检)字[2025]13号}
[[②]] 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匀)公(司)鉴(尸检)字[2025]13号}
[[③]] 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名鉴[2025]检验字第137-1号)
[[④]] 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名鉴[2025]检验字第137号)
[[⑤]] 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名鉴[2025]检验字第137-2号)
[[⑥]] 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死亡记录》(病案号:25040123)
[[⑦]] 都匀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27011202500000141号):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