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实施意见》(黔水保委办字〔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都匀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界定
本公告所称禁止开垦陡坡地,是指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及面积
全市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总面积68026.28公顷,共计1704个图斑(按照图斑完整性统计),划定面积占都匀市土地总面积的29.76%。具体涉及镇(乡、街道)及面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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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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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惠街道办 |
9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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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归兰水族乡 |
7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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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绿茵湖街道办 |
739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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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毛尖镇 |
57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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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墨冲镇 |
1018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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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浪镇 |
1169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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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沙包堡街道办 |
282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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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峰街道办 |
2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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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小围寨街道办 |
11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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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匀东镇 |
11585.91 |
三、管控要求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规模,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已有开垦行为的处置
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项目,逐步退耕还林育草。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贵州省都匀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报告
附件2:划定区域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