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分类行政检查事项“一目录”和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五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2.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贵州省民政厅
2024年6月26日
(此文件对外公开)
附件1
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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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机关 |
检查事项等级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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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慈善活动或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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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重点全覆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附件2
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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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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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①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②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③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④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⑤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⑥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⑦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⑧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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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①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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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①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活动的处罚;②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③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④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⑤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⑥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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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①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②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③对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④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⑤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⑥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⑦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⑧对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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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①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处罚;②对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处罚;③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处罚;④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处罚;⑤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的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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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①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处罚;②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③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④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⑤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⑥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⑥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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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①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②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③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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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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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①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②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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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①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②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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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①对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②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③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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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①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②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③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④对生产、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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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①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处罚;②对违反《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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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①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②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处罚;③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④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⑤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二、免予行政处罚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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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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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为建立入院评估制度但未开展评估工作,能够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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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仅1人的,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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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1个月以下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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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的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5000元以下,能主动退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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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补救及时,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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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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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500元以下,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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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1000元以下的,主动退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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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或物资价值1000元以下的,主动退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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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冒领款物金额1000元以下的,主动退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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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第三方机构首次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能够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没有取得违法所得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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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后,及时退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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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上缴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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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销售金额在200元以下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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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元以下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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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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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5人以下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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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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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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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1人以上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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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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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1次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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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1次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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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1次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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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服务时间1个月以下或提供服务5人以下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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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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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提供服务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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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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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1次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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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的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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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募集财产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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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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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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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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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逾期1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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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使用或者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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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1处的 |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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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能够主动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3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生产、制造、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4 |
对生产、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生产、制造、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5 |
对违反《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6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初次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的,且委托代销或者转借、出租时间累计3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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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初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8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初次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9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销售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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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四、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
|
1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4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5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6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7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8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9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7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活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8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9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0 |
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1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2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3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5人以上10人以下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4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5 |
对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6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7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8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2至3次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9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2至3次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0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2至3次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1 |
对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有1至2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2 |
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服务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提供服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3 |
对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4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提供服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5 |
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6 |
对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2至3次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7 |
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的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8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9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募集财产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40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41 |
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42 |
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公开募捐方式,出现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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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44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逾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45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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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1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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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4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或物资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款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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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冒领款物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款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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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未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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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公开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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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使用或者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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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2处的 |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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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能够主动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一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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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 擅自兴建公墓占地面积不足10亩的;对外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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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在5个以下的; 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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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制造、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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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生产、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生产、制造、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予以没收,并处生产、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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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超过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限期3个月未退回丧葬补助费的 |
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并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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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违反《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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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2次的,且委托代销或者转借、出租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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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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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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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销售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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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500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五、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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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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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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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3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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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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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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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7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8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9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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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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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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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活动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基金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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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基金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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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基金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0 |
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在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基金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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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基金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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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基金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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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20人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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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2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5 |
对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2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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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2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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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12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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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4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
29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4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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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4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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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有4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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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服务时间6个月以上或提供服务20人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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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2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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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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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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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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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提供服务2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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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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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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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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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20人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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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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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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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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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4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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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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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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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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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的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5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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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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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募集财产50万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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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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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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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采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出现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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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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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逾期12个月以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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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者未整改;或者为经济利益长期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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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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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志愿服务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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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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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非法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金额或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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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的 |
警告,追回冒领款物,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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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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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对外发行累计超过1万份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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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未使用或者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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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4处的 |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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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二次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五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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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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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10个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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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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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生产、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生产、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予以没收,并处生产、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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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超过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限期6个月以上未退回丧葬补助费的 |
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并处以丧葬补助费3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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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违反《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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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4次及以上的,且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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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4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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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4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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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销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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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的处罚 |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彩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