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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10 7.0k 阅读 437 点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0日

  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2号)要求, 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我州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州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和普查技术路线及技术规范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黔南州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根据国家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黔南州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污普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各县(市)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统一下发。(详见附表一)

  (三)普查技术路线及技术规范。

  1.普查技术路线:根据国办发〔2017〕82号文件及省制定的技术路线、规范,制定我州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详见附表二)

  2.普查技术规范:根据国家下发的技术规范,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编制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指导开展全省普查工作。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可参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普查技术规范,并经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为确保我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污普办)设在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普查工作分工。

  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我州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组织黔南州电视台、黔南日报社、黔南热线网进行宣传报道,并开设“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道专栏,做好污普工作宣传报道,每阶段至少报道1期以上,并选择质量高影响好的稿件向上级媒体报送。

  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州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污染源普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州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州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州建委: 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 (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州水务局: 负责提供有关入河 (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抽样调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 (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和相关数据审核。

  州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

  州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及相关数据审核。

  州国税局和州地税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依据普查对象的名单,负责提供普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州统计局: 负责提供全州规模以上单位基本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我州增加的普查报表,负责提供我州农业普查数据,协助调查城乡生活能源消耗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州商务粮食局:负责提供全州加油站汽油、柴油、煤油购销基础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数据审核。

  都匀军分区:牵头协调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黔南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业务骨干,负责与州污普办对接具体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参照州级各部门职责,明确各自责任,做好普查相关工作,每月至少向州污普办报送1期工作信息,特殊情况即查即报。

  (四)普查步骤。

   1.普查准备阶段。

  2018年2月底前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开展宣传培训及动员等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

  2018年8月底前根据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普查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普查,组织各县(市)开展现场调查、审核,填报普查表和数据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等。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州污普办。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抽样检测、核查和评估,开展普查数据与宏观统计数据的比对和校核,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重新普查,直到符合标准,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州污普办负责将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成果总结与发布阶段。

  2019年3月底前各级污普办完成普查结果汇总和档案归档等工作。2019年6月底前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完成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及本辖区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与表彰。

  (五)普查培训。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州污普办负责对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技术骨干的培训;县污普办负责对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州级培训主要包括拟调查企业名录的收集、汇总、填报,现场初测采样,企业详查,录入审核、抽查核查、普查建库与数据的分析汇总,提供主要普查数据等工作;县(市)培训主要包括入户调查、填报普查表、数据录入和建立污染源档案等工作。

  四、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州、县(市)财政分级负担。州级负担部分,由州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县(市)负担部分,由各县(市)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列入各部门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黔府发〔2017〕17号文件经费保障要求,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州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州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州污普办工作条件(办公设备及其它专用设备);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培训;州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建立州级污染源数字档案和数据库;对各县市开展现场审核、验收和表彰;委托第三方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和黔南州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

  县(市)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县(市)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组建普查办公室、落实工作条件(办公设备及其它专用设备);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县级污染源档案建立;数据分析、编写报告、表彰等。

  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本级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沟通、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必须重新调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发现任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置,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黔南州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

            2.黔南州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

附件1

  黔南州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

普查对象

普 查 范 围

普 查 内 容

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我州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州产业园区,含省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 (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放射性物质:稀土等15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场所)情况。

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按照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种植制度、土壤类型、耕种方式不同条件下调查化肥、农药、地膜使用及残留、秸秆处置和资源化处理对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水产养殖污染源对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筏式、滩涂养殖集中模式等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进行调查。禽畜养殖业污染源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粪便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 (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为单位,进行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 (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 (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 (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物收集过程调查,根据其污染物产生单位,分别纳入相应类别污染源普查工作。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

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 (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附件2

黔南州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

分 类

普 查 技 术 路 线

工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省下发的普查清查名录,结合我州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建立我州清查普查名录。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生产工艺信息、治污工艺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指标筛查和初测,并按《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要求,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农业污染源

以州农委和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由州农委统一负责,各级农业部门核实上报,确定我州普查清查名录和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生活污染源

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进一步补充排污口的数量和相关信息,获取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建立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普查名录。对各类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