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匀市优抚对象
市级相关资金发放的实施细则(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优抚对象市级相关资金发放的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都匀市优抚对象市级相关资金发放的
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拥军优属工作,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对军属、优抚对象的关心与关爱,大力表彰英雄模范和立功人员,弘扬英雄精神,激励现役军人热爱国防事业,安心部队服役,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原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黔府办发〔2014〕43号)以及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都匀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黔南党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细则中所指的优抚对象分成一般和重点两类。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一般优抚对象指:现役军人家属,未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二条:细则中所指的本级补助经费由以下组成: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金、都匀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第三条:立功受奖现役军人是指户籍所在地为都匀市辖区的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都匀籍军人)和单位在都匀且家庭已在都匀定居,对非都匀市户籍但从都匀市入伍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第四条:一般优抚对象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优待,每年春节对其进行慰问。“三属”不再发放优待金。
“三属”慰问金发放顺序为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无以上直系亲属不再慰问。有多个对象家属的自行协商确定慰问对象,只慰问其中一位。
第五条:义务兵家属按照都匀市委《匀党发〔2014〕8号》《匀党通〔2014〕48号》及都匀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匀府常议〔2016〕2号》发放优待金。对户籍为都匀籍的现役军人家属进行春节慰问(服满十二年的现役军人,需出具其在部队服现役的相关证明文书),对非都匀市户籍但从都匀入伍的现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春节慰问。
第六条:重点优抚对象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黔府办发〔2014〕43号》文件,每年“八一”、春节对其发放慰问金。
第七条:对确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核实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金。每次补助不超过2000元,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项,对烈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事人申请,社区(村)审核,乡镇(办事处)审定上报市民政局发放优待金,困难补助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九条:都匀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一)荣获战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
(二)荣立战区级以上一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元;
(四)荣立三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条:都匀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发出的喜报和通知书或奖励通令为依据,立功受奖奖励以获得奖项时间为准,每年由市委、市政府兑现一次性奖励给受奖家属。
第十一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金、都匀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都匀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年度执行的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