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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不动产 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匀府办发〔2019〕1号

2019/01/08 6.2k 阅读 520 点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匀市不动产

  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都匀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

  处理意见

  为切实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针对当前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特拟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已建成并使用多年房地产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已建成并使用多年能够提供建房或实际占有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的,但未能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资料或相关规划手续且未被相关职能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权属性质定性为划拨,按房地产(房屋)现状占地面积和用途办理登记。

  二、对自建房土地用途的认定

  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以三项证书中记载且与房屋使用现状一致的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对联建房购买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联建房权利人(购得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以联建时批准给用地单位时的土地(房屋)权属性质和用途进行登记。

  四、对权属证书上记载的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书上记载的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国有土地或房产,申请人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相关证明材料,待公告期限届满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对分阶段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认定

  同一房地产开发(房屋)项目,在不同阶段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补交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以最后获得地块的出让年限为出让起始日办理登记。

  六、对用地单位提供的权属材料不完整的不动产登记

  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只提供了土地出让合同或职能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未提供也未查找到土地出让金交纳证明材料(不包括资本置换),土地权属性质认定为划拨,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对仅提供土地出让金凭证,未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只提供土地出让金凭证,未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以划拨土地权属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能够提供土地出让金凭证记载的内容与使用地块信息相符的证明材料的除外。

  八、对土地出让期限不明问题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只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出让起止期限的,以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为出让起始日。

  九、对综合用地土地出让期限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中记载的产权用途的使用权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对未能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因房屋出卖人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占有使用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对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政府会议纪要等通过,未经职能部门审批的城市房地产的不动产登记

  对未经职能部门审批的房地产项目改建、扩建的,以申请人提供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为准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适用时间

  以上条文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2013年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地产。

  十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法律效力

  本处理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不动产登记。

都匀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解读 - 都匀市人民政府 (duyun.gov.cn)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