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州司法局工作要求,我局草拟了《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县(市)民政局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4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黔南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丁汉兵同志处,未按要求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建议。
附件: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黔南州民政局
2023年4月3日
(联系人:丁汉兵;电话:8281399、13908541590)
附件:
黔南州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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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 为种类 |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
豁免类别 |
适用条件 (同时适用) |
相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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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不予处罚 |
轻微违 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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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不予处罚 |
轻微违 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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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不予处罚 |
轻微违 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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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不予处罚 |
轻微违 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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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不予处罚 |
轻微违 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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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不予处罚 |
轻微违 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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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不予处罚 |
轻微违 法行为 |
1.初次违法。 2.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改正或在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