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福泉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建立常态化的社会化招商机制,实现招大引强新突破,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社会化招商,是指在外来投资项目过程中,社会化招商主体提供具体、有效的招商引资信息,并积极促成项目双方接洽、谈判、签约,实现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的过程。社会化招商主体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外企业及法人、自然人在我市投资,并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是指市外的境内投资人、企业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捐赠捐资、扶贫、公益等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扩能扩产增加投资部分不列入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四条社会化招商主体必须积极参与促成项目双方接洽、谈判、签约,实现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的全过程方可申请奖励。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不能申报奖励。
(二)投资项目必须在福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建设公司。
(三)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能产生税收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项目奖励以固定资产投入计算奖励。本方案中固定资产是指外来投资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的房屋建筑物、成套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力输送设备、土地购置费等直接投资。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奖励标准及范围
(一)引进磷化工延链及配套、精细化工、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磷石膏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从事公司化经营的农业企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文化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服务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大健康医药、康养、现代科技、大数据产业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励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计算奖励的,应剔除已获得国家、省、州相应的政策扶持性奖励;项目流动资金、运营资金不计入奖励基数。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认定,必须有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引进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强企业项目(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名、《财富》杂志等权威机构或媒体上一年度排名为准)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强企业在福泉市内设立总部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在福泉成立分支机构,并在福泉开展相应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在福泉市申报,每个奖励40万元人民币。支持和鼓励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并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博士5万元/人、正高职称3万元/人、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
第八条引资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引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福泉市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更高奖励。
第四章申报、审核、认定及奖励
第九条 申报。社会化招商主体引进项目必须经过报备、签订招商引资奖励协议、项目审核认定、公示、发放过程。(1个项目只认定1个社会化招商主体)
(一)在引荐项目初始,社会化招商主体到市商务局对拟引进的项目进行报备并签订招商引资奖励协议。
(二)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社会化招商主体,填写《福泉市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资方出具的引资证明书、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固定资产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对于科研机构的引进,还需机构资质证书或证明等资料。
第十条审核。市商务局收到材料后,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工信、发改、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在福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第十一条 认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投入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市税务部门出具税收证明。
第十二条奖励。公示无异议后,从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奖金拨付到位,且社会化招商主体应依法依规在福泉市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
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招商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进行奖励。
社会自然人招商项目奖励分两次进行:
1.在项目基建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根据项目投资方基建施工总额,按照本方案第七条所列项目类型计奖标准的80%进行奖励。
2.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并投产后,给予项目剩余的奖励。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对拉动全市经济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制定针对性的奖励政策。凡享受“一事一议”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方案的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方案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励,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最终解释权由福泉市商务局负责。
附件:福泉市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申请表
福泉市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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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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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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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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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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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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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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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拨付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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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亲笔签名 (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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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拨付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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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引荐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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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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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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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间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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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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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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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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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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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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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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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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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请方按实际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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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受理时间 |
年月日 |
实际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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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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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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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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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领导小组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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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审核: |
主管领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