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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办发〔2014〕105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2014/06/15 2.0w 阅读 336 点赞

  各乡镇,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李友军(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骆振繁(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常任委员:唐裕民(市信访局局长)

  吴家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志宏(市司法局主任科员)

  张大铭(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科员)

  葛  慧(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

  赵  琴(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科长)

  专家咨询组 :徐金贵(市司法局局长、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

  陈双喜(市依法治市办主任、市司法局宣传科

  科长、市政府法律顾问)

  杨永福(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市政府法律顾问)

  欧阳相成(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市政府法律顾问)

  包晓燕(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市政府法律顾问)

  刘成凤(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市政府法律顾问)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常任委员。各镇、办事处,归兰水族乡,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非常任委员,徐金贵同志兼任专家咨询组组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骆振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范围和运行机制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

  1.主要职责:

  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2.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开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常任委员和根据审议案件的需要及专业特长选定的非常任委员参加。

  行政复议委员会开会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会议以到会的1/2以上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审议的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二)复议办

  1.主要职责:

  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依法受理、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并且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案件,承办人员审查后起草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办主任把关签发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复议办初步审查,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和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可能要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一般重大案件,由复议办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开会审议后,由主任委员把关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复议办初步审查,案情特别复杂、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关注度高的重特大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时意见分歧严重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提请市长办公会审议,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运行机制:

  复议办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领导。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工作事项,依法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意见,按权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受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对重大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论证会集中审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和应诉

  1.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是议事机构的,由议事机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按以下规定应诉:

  (1)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指派本单位法律顾问和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确保胜诉。

  (2)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指派律师作为第一代理人应诉,复议办承办人员作为第二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工作要求

  行政复议审理坚持“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和“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指导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多种措施,做到“情、理、法”三结合,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防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不当的不良演化,维护社会稳定。行政复议办公室要实现法定期限内受理率和审结率100%工作目标。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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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