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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5/25 1.3w 阅读 261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黔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黔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黔南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州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先行实施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再逐步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二)以事定费,政社分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坚持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现象发生。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第三章  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九条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十二条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五章  购买程序与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 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也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

  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拟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

  (四)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

  (五)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审计,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购买主体要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拓展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黔南州州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xls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