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驻黔南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是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州编委办、州督查督办局和州监察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审核、管理、监督和问责主体。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审核、动态调整、管理、监督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决定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相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有行政权责事项予以调整,及时公布已审核确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及其他等十种类别进行分类公布。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权力。同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属于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三)行政管理后续管理环节相关监督措施等;
(四)在行使行政权力事项中依法收取工本费、考试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的事项。
第二章 调整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按要求需同步取消、承接和调整的;
(三)地方政府实施机构改革,行政权力实施主体或者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责任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部门职能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上级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要求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提出申请上报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对行政权责事项进行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
(三)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申请调整的情形。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需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一)简易程序: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各部门需同步增加、取消和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应当自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州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行政权力变动的依据,由州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审核,州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各部门应当根据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拟订调整方案报州政府审批。
(二)普通程序:根据第八条所列情形,州政府工作部门拟申请州政府对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进行取消、下放和变更的,应当进行论证或举行听证,并向州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州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审核,州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各部门应当根据论证或听证情况和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拟订调整方案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查。
第十条 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经批准后,除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应当及时在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更新相关内容,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单位积极配合支持,为各部门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在州政府审定后30日内将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报州编委办、州督查督办局和州监察局备案。
驻黔南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上级部门审核确认后,抄送本级编委办等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州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公布和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公布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同时向州监察部门和州机构编制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四条 州监察部门、州机构编制部门和州直部门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或建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对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公布和运行情况纳入州级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因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当调整而未调整、逾期不变更权责事项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由州机构编制部门反馈州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驻黔南的中央和省垂管的单位与各县(市)及其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公布、管理、运行、监督、问责等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机构编制部门商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