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都匀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引导农村房屋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村范围以外,村庄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拆建、扩建)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办理报建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拆建、扩建建造住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村民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办理报建各项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拆建、扩建的农村村民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选址、规划和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村民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民宅基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负责按规定对“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各乡镇(办事处)综合执法分局配合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的巡查、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则。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不得异地新建。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一年内由原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督促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复垦、复绿;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一年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按照村庄规划统一建设原则。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村庄暂缓个人建房审批,但需做登记;完成了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村庄可以受理个人建房。
(三)建筑风貌管控原则。农房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可根据村民意愿选择村庄建房图集,参照村庄风貌控制指引进行建房。
(四)建房用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总量控制,分期申报,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审批原则。
(五)农房建设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即批前告知、建时检查、建完验收的制度。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1、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2、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3、因自然灾害、征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原因造成原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的;
4、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5、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申请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一户已拥有一处以上且不低于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
5、将原有住房出卖(包括部分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6、已享受征地安置的;
7、已列入确定实施拆并的自然村或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范围,经发布公告后,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住宅的;
8、拒绝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及复垦、复绿协议的;
9、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10、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11、存在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七条 提交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建房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材料;
(三)新建的需提交无房或分房的证明材料;改建、扩建的,提供原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有旧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异址新建住宅的,需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旧宅基地及复垦复绿协议,以及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证明;
(五)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通用设计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理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组或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村民委员会只接受实名制的书面意见。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审批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对建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规划许可文件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批结果的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建房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在建房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社区)张榜公布不少于5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应组织乡镇政府建设管理人员、乡(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部门、村委会、建房户和承建方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面积和高度。
村民(户)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图纸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竣工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受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异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建房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建设管理人员、乡(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部门、质检人员、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到现场核验,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将验收结果送市自然资源局备案;验收不符合规定的,由乡镇(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第三章 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建设用地原权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建设用地、项目位置、界限和相关指标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局依据镇规划、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依照本办法个人建房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办事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制,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农村规划建设和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凡违法审批的,批准机关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都匀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二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三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四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附件五 农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图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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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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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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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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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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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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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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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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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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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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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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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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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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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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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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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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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二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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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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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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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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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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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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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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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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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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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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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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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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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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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件三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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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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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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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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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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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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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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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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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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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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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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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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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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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需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改扩建的,提交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住宅用地四至界线图及体现住宅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等内容的住宅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附件五

解读:《都匀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解读 - 都匀市人民政府 (duyu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