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都匀市2014年煤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都匀市2014年煤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国家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及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煤安局关于《建立关闭煤矿技术档案统一井筒封闭标识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4〕162号)和“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及兼并重组工作视频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都匀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张 立(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骆振繁(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法制办主任)
吴帮军(市政府办副主任)
蔡 翔(市工信局局长)
成 员:王美忠(市安监局局长)
朱晓峰(市国土局局长)
王 琳(市财政局局长)
徐 军(市工商局局长)
莫廷昌(市环保局局长)
郑 涛(市人社局局长)
唐裕民(市信访局局长)
刘 勇(市郊供电局局长)
曹 漪(市公安局副政委)
马 戎(市监察局副局长)
方泽胜(市工信局副局长)
王秉明(沙包堡办事处主任)
罗家锦(小围寨办事处主任)
蒋仕清(墨冲镇镇长)
韦佑明(平浪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电话:8223922),负责日常工作,方泽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审核阶段(2014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
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其相应所属的集团公司向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实施关闭,并编制关闭煤矿的闭坑安全技术方案、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所有井巷工程均须绘制,标明采空区面积、体积及积水量)、巷道布置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工业广场布置图、编制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等报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对其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其方案报告进行批准,相关煤矿集团公司按照其方案报告执行闭坑。闭坑方案报告报市政府备案。
(二)闭坑阶段(2014年10月16日至11月20日)
1.闭坑前准备工作
施工前将闭坑所需的砖、水泥、细沙等材料备齐,堆放在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将主风机周边的围墙拆除,便于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出;在施工地点准备一台局部通风机,满足施工区域20米范围内瓦斯不超限。
2.斜井闭坑
拆除井口设备、材料及井口周围20米以内的建筑物;在地表向下垂深20米处用瓦石砌一道挡土墙;用挖掘机拆除出露地表的井筒向井下充填,剩余未充填部分用矸石或黄土充填至地表并夯实;平整地表场地,在井口对应地表位置,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大于原井口直径1米的井盖并插上闭坑井口标识。
3.平硐闭坑
采用直接充填的方式进行闭坑;拆除井口设备、材料和井口周围20米以内建筑物;用挖掘机、推土机从地面取土充填井筒;井筒填满后夯实地表,平整地表场地;在井口对应地表位置,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大于原井口直径1米的井盖并插上闭坑井口标识。
(三)验收(2014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煤矿闭坑工作完成后,经市关闭煤矿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上报州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由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及指导。
(四)总结备案(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闭坑工作开展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将关闭煤矿工作总结交至关闭煤矿办公室,由关闭煤矿办公室将各有关部门总结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关闭文件、关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影像资料和关闭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联络及关闭煤矿完成情况的监督工作。
(二)市安监局负责整个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国土局负责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吊销及煤矿闭坑后的土地复垦和治理工作。
(四)供电局负责闭坑前、过程中及闭坑后电力供应及断电;解除有关供电协议。
(五)市公安局负责吊销民用爆破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治安维持及闭坑后停止供应火工品、治安维持工作。
(六)市人社局负责解除煤矿相关人员劳动合同,遣散关闭煤矿从业人员,做好关闭煤矿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等遗留问题的协调及相关善后工作。
(七)市信访局负责关闭煤矿涉及上访问题调查及善后后工作综合协调。
(八)市工商局负责吊销关闭煤矿营业执照工作。
(九)市环保局负责吊销关闭煤矿排污许可证及闭坑后的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
(十)乡(镇)、办事处负责关闭煤矿与辖区群众债权、债务、矿群纠纷协调工作,妥善处理矿群利益关系。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关闭矿井的工作目标,按时完成关井工作。在关闭矿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专题研究解决。
(二)在煤矿未关闭之前,关闭矿井所在乡镇、市安监部门要采取严厉措施和有效手段,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对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严防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无条件关闭,不予退还价款,不予经济补偿。
(三)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收缴停工停产煤矿火工品;对非法火工品依法严厉打击,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四)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矿井关闭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在完成煤矿关闭任务的同时要确保煤矿安全和社会稳定。关闭矿井所在乡镇要协调处理好关闭煤矿与周边村庄及村民的利益关系。
(五)对关闭矿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为有力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由市监察局、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局等部门组成关闭煤矿工作督查组,对关闭煤矿工作全过程进行专项督查。重点对已公告关闭煤矿的停产、停供电、火工品收缴、证件收缴、资料图纸上交以及实施关闭等工作环节进行督查,确保全我市关闭煤矿工作任务安全、稳定、有序完成。
附件:1.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关闭验收表;
2.关闭煤矿井筒封闭标识示意图。
附件1:
贵州省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关闭验收表
市(州)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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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名称 |
设计(核定)规模 (万吨/年) |
所属地(县、乡) |
关闭文件号 |
关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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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有关证件吊(注)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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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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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炸封或封闭井筒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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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出设备设施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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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妥善遣散煤矿从业人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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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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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及完成情况(企业填写) |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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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县(市、区、特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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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 办公室验收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注:整合关闭及资源置换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待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依主体企业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