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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03/02 3.4k 阅读 328 点赞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黔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福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细则实施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地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探索建立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指导乡镇(街道)办理乡村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对辖区内建筑风貌进行技术指导,为村民建房提供农村住房图集(库),培训建筑工匠。市文旅、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乡村规划许可)的审核审批,由农业农村、国土、村建、规划、林业等站所按职能职责具体实施。村级组织负责宣传有关宅基地管理、乡村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村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六条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一)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准: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根据安置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规划的;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规定标准的;

3.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4.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7.已列入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或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范围,经发布公告后,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住宅的;

8.存在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第七条宅基地面积标准: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宅基地面积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农房住房面积标准: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按专项规划建设。

第八条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以建筑物和构筑物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第九条村民拆除现有房屋原址重建的,新建住宅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标准。

第十条户口迁出村集体的,原老旧房屋可自行修缮,无法修缮的建议拆除复垦,严禁将原老旧房屋“拆旧建新”。

第十一条原址扩建新增宅基地面积的,应按照“一张图”规划选址要求严格审批,不满足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其他管控要求的,不得批准扩建。扩建宅基地面积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细则宅基地面积标准。现有房屋无法满足居住条件,采取加层等方式改扩建的,村民加层之前应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对现有房屋是否满足加层等条件进行初步评定,满足要求的按程序申请加层,对评定结果有争议的,由村民向社会选择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加层后总住房面积不能突破第七条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民族风情、传统文化习俗、自然人文景观等因素,突出民族传统文化和民居特色,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库),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辖区内村级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选定本村房屋建筑形式及风貌,供农村村民建房选择使用。原则上一村一风貌,不连片村寨可根据自然条件、人文风俗等选择。

第十四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要求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实施乡村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福泉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乡镇<街道>编制完成新村庄规划后以新规划为准),在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选址时,要按照村庄规划中“一张图”明确的管控要求进行规划选址,同时满足以下选址条件:

1.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2.不影响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综合整治;

3.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规范要求;

4.符合铁路、公路、电力、电讯、防洪等退让要求;

5.无地质灾害隐患;

6.符合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建设图集要求,建筑风貌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

7.在风景名胜区、民族村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地、历史文物保护等范围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农房新建选址受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或林地限制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应积极协调引导村民使用符合条件闲置宅基地和老旧农房建设。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选址。

(二)实地选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三)村民选定住宅图纸或提供设计方案。村民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图集中选定建设图纸,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

(四)村级组织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选定的住宅图纸或提供设计方案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群众会议讨论,并将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审查审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建农村建房及用地规划审查联席办公会议,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召集分管负责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站或国土、林业、水利、电力等站所参与,分批次对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用地建房需求进行联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将联审意见反馈村级组织,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级组织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村级组织应通知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在申请人收集完善相关附件材料后由村级组织报乡镇(街道)联审联办窗口审批。联审联办窗口审批通过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村级组织登记转交申请人。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如经审查准予用地和建设,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承担农业农村管理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查村民是否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

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环保等部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本细则规定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开工放线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国土、村建、规划等站所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农村个人建房“五主体三到场”工作要求,五主体为:村建、国土、村级组织、建筑工匠、建房户五方主体;三到场:建筑放线到场、基槽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确保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农村住宅建设竣工一个月内,村民应提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处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农业、国土、村建、规划等站所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户建房通过乡镇(街道)验收后,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人持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承建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全市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和州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其他农房建设管理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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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