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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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政局解读《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2017/08/20 1.6k 阅读 245 点赞

  1.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纳入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有哪些?

  答: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哪几种情形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答:(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何认定无收入来源?

  答:收入总和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财产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各种财产 。

  5.家庭财产状况有哪些情形的,不得享受特困救助供养?

  答:(一)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二)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屋;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四)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购买高额价值收藏品;

  (五)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住房或者非居住用房;

  (六)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证明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州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情形。

  6.法定义务人符合哪些情形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

  8.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有哪些?

  答: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

  9.如何评估认定特困人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答:(一)按照6项评估指标,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

  (二)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分散供养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不适用全自理标准。

  10.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如何办理?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1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如何使用?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可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照料护理费用应当根据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

  12. 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受理窗口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服务站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等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应就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做出诚信承诺。

  13.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答:(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申请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政府网站公示(5-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调查组对有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组织实施群众评议?  

  答:群众评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16. 县级民政部门如何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年度提标核查抽查面按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有关要求执行),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民政部门网站等公布7天,有条件的可将公示范围延伸到村(居)民小组。同时,建立完善“一户(人)一档”个人档案,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一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7.有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答:(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18. 如何终止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符合各项规定终止救助供养情形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特困供养人所在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条件的可将公示范围延伸到被终止供养的特困人员所在村(居)民小组。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并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19.如何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应当与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照料责任和内容,确保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20. 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和照料护理需求的比例是多少?

  答: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人员配备护理员。

  21.如何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对终止供养协议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按政策给予救助。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内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2.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人员不予批准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批准其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黔南州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县(市、区)

基本生活标准(元/月/人)

日常护理标准(元/月/人)

住院陪护人员标准(元/天)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零花钱标准(元/月/人)

全自理日常护理标准(入住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人员)

半自理日常护理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

全护理日常护理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自理

全护理

有护理技能等级的陪护人员标准

都匀市

900

336

840

1680

67—109

84-134

151-218

全自理增加10-30元、半自理增加20-50元、全护理增加30-50元、

135

福泉市

900

314

785

1570

63—102

79-126

141-204

135

荔波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贵定县

798

314

785

1570

63—102

79-126

141-204

120

瓮安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独山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平塘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罗甸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长顺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龙里县

798

314

785

1570

63—102

79-126

141-204

120

惠水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三都县

798

294

735

1470

59—96

74-118

132-191

120

都匀经济开发区

900

336

840

1680

67—109

84-134

151-218

135

全州平均

821

305

762

1525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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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