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都匀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市直各部门制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启动清理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决定修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起草部门具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启动修改程序。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