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新《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原因
州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11月2日印发关于《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公积金通〔2021〕8号),办法出台后福泉管理部发生两起职工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中心立即对骗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原《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当前。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经州公积金中心领导的多次研究部署,于2022年2月启动了对新《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使其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黔南府发〔2021〕6号)有关规定,在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总结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经多次集中讨论修改,于2022年2月17日将修改后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管理部(业务部)书面征求意见。2月23日在州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上对外发布《关于<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月11日向黔南州司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书面征求意见。共征求到反馈意见0条,采纳0条。经反复修改,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分为总则、处理程序、处理决定、附则共4章13条款,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五条,删除原办法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呈报立案。第六条,删除并修改原办法内容。删除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
第三章处理决定 第八条,新增骗提骗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嫌违法且不配合公积金中心进行处理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删除原办法(三)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通过州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删除原办法(四)州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第九条,将个人修改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