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市人武部,绿茵湖产业园区,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都匀市关于加强村(社区)基层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都匀市委办公室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都匀市关于加强村(社区)基层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保障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基层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强化村级组织整体功能,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保障范围
1.重点保障项目。包括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两项。村干部基本报酬,主要指针对在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包括村支书、村主任、组织员,副支书、副主任)给予的固定补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2.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等。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主要指村级组织用于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开支。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一般对连续任职满1届或累计任职满3年以上的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根据具体任职年限给予相应生活补贴。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主要指参与服务村民、协助村务等工作给予的相应补贴。
三、保障标准
3.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标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根据我市辖区人口数量及工作任务量将全市87个行政村分为3类:3000人以下的村、3001-6000人的村、6001以上的村。从2017年1月起,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根据省、州要求落实,具体如下:
3000人以下的村为30000元/年;3001—6000人的村为40000元/年;6001人以上的为50000元/年。
4.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1)发放范围。在任的行政村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委员。以上干部,均不含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下村任职的干部(但参与年终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任村干部的,享受所担任村职务对应的待遇。
(2)调整后的标准。①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为2000元/月;村党(总)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文书为1800元/月;村党(总)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为500元/月。②对村两委成员中交叉兼职的实行兼职不兼薪。根据黔组发〔2017〕1号文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我市今后将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市财力的增长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3)领头雁工程。根据《中共黔南州委组织部关于大力实施“领头雁工程”争做同步小康村党组书记的实施意见》(黔组通〔2013〕25号)和《中共黔南组织部关于印发 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十项行动计划 的通知》(黔组通〔2016〕14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享受乡镇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按照《中共都匀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都匀市实施“领头雁工程”落实优秀村(社区)干部享受乡镇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的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匀组发〔2016〕1号)文件执行。
5.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业绩考核奖励经费。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业绩考核奖励标准按每人每年1200元发放。
6.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
(1)发放对象。连续任职满1届或累计任职满3年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已退出岗位的行政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相同职务的村长、大队长和文书(会计)。因受法律法规处罚、受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村(社区)干部,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下村(社区)任职的干部等均不在发放对象之列。
(2)离任村干部补贴
①2012年12月31日前退出岗位,且在任期间市级财政未补助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村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同等职务组织员(文书、会计),按照现行标准计算发放离任生活困难补贴。
②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出岗位,且在任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因政策规定无法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村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同等职务组织员(文书、会计),按照现行标准计算发放离任生活困难补贴。
③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出岗位,且在任期间市级财政补助其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村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同等职务组织员(文书、会计),其保险收入低于现行应发离任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由市财政补足差额。
④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任村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同等职务组织员(文书、会计),由市级财政补助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退出岗位后,其保险收入低于现行应发离任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由市财政补足差额。
(3)离任社区(居)干部补贴
①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岗位,且在任职期间市级财政未代其交纳任何“五险”中(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下称“五险”)单位承担部分的社区(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或同等职务文书(会计),参照现行标准计算发放离任生活困难补贴。
②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退出岗位,且在任期间市级财政代其缴纳了“五险”中单位承担部分的社区(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或同等职务文书(会计),其保险收入低于现行应发离任生活困难补贴的,由市财政补足差额。
③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任的社区(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或同等职务的组织员(文书、会计),由市级财政代其缴纳全部“五险”中的单位承担部分。退出岗位后,其保险收入低于现行应发离任生活困难补贴的,由市财政补足差额。
(4)离任村(社区)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目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下一年度方可享受生活困难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离任生活困难补贴(原则上每年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补贴)。任职10年及以上符合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以上所指离任村(社区)干部均不含享受国家财政工资报酬的到村(社区)任职干部。
(5)发放标准。
累计任职满3-5年,每人每年300元;
累计任职满6-9年,每人每年1200元;
累计任职满10-14年,每人每年16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每人每年17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每人每年19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每人每年21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2600元。
本次调整后,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从2017年1月起,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随着市财力的增长,今后将做适当的调整。每年春节期间,对未死亡的符合发放离任村(社区)干部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发放200元慰问金。
7.其他必要支出保障标准。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按照500元/月标准,按月发放。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按照我市现行标准执行。
四、经费来源
8.纳入财政预算。我市所需的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根据省、州文件要求由省州两级财政负担外,其余部分均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经费负担。
9.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市委、市政府将继续大力支持各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健全完善壮大村集体经济机制,培育更多的先进示范典型,培养壮大各村产业。最终形成政府引导,村级集体主体运作,村级集体经济逐年增加的良性循环模式。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各村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等方面的支出。根据黔组发〔2017〕1号文件精神,各村可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新增部分5%提取奖励资金,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对村干部进行奖励。
五、规范管理资金使用,严格监督
10.规范管理资金使用。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村财乡代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账”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和支出范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实行报账制。各村要认真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村干部基本报酬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到人。
11.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坚持对村干部保障支持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健全完善村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坐班值班、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经济责任审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等制度。逐步探索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市级备案管理。实行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村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共同组成,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由各乡镇(办事处)根据村干部当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确定评定等次,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定后,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凡考核等次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当年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对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发放当年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的80%;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无当年考核结果的,当年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全部取消。
七、有关要求
12.健全考核机制。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乡镇(办事处)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有关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市委、市政府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支持力度大的乡镇、办事处,市委、市政府将在其他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不力的单位,市委将约谈相关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
13.加强督促检查。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标准核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划拨到各乡镇(办事处),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平调、挤占、截留、挪用,或抵扣税费、债务等。各村要严格实行“零招待费”、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制度,压缩不必要的村级财务开支。各级单位凡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所需要出钱出物的,委托单位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转嫁。严禁村级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防产生村级债务。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