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和建立“首违不罚”制度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和建立“首违不罚”制度的通知
按照《中共都匀市委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匀党办通〔2013〕128号)和《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减少行政干预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匀府办发〔2014〕21号)的工作安排,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州推行“首违不罚”制度的通知》(黔南府法发〔201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和建立“首违不罚”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和建立“首违不罚”制度的重要性
推行和建立“首违不罚”制度,是转变干部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不断推进机关“效能革命”,建设廉洁、高效、优质、诚信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基础条件,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作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坚定决心,回应了企业和广大群众的期盼。
推行和建立“首违不罚”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乱收费、乱罚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氛围,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更好地为我市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外来投资项目的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首违不罚”制度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通过批评教育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的主体,要充分认识推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制度与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统筹考虑,准确把握,扎实推进,真正使这项惠民惠企的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部门“首违不罚”工作相关制度,内容包括首违不罚制、重大处罚备案制和部门入企检查“准入”制等。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州级主管部门已制定的“首违不罚”项目目录,认真确定本单位的“首违不罚”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可罚可不罚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后果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通过警告、批评教育能够尽快消除影响的行为。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确定后的“首违不罚”项目目录表等工作的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14年5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102室(联系人:赵琴;联系电话:8226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