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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发〔2015〕20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都匀市乡镇办事处 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0/22 7.1k 阅读 438 点赞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1日

  都匀市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州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有利于调动乡镇(办事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利于确保乡镇(办事处)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财力需要、有利于市乡镇(办事处)统筹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做大经济总量、做优经济结构、做实财政收入、做强可用财力”的工作思路,规范和完善市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财力和事权下移,合理调节财力分配,兼顾市级和乡镇(办事处)既得利益,为全市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制定市级与乡镇(办事处)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办事处)自主理财、自求平衡的主动性;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办事处)财政收支出范围,不断增强乡镇(办事处)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设在乡镇(办事处)的国税、地税、财政机构是该行政区域内财政收、支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在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和当地党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组织收入的职能,加大征管力度,降低税收成本,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第四条  设在乡镇(办事处)的财政机构是该行政区域内财政收入的组织者和财政支出的执行者,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情况,结合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岗位和制度,切实履行好乡镇(办事处)财政的管理职责,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收支管理,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约束,积极稳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确保本级财政收支平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广惠办事处、文峰办事处属城区范围,不纳入本次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范围。

  第二章  收支划分

   第五条  根据省、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对乡镇 (办事处)统一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保障基本、短收减支、目标管理”的财政管理办法。根据税收属地征管原则,结合乡镇(办事处)的事权范围,将税收按不同的税种在市、乡镇(办事处)两级之间进行划分,即:将税收收入划分为市、乡镇(办事处)固定收入,市、乡镇(办事处)共享收入。乡镇(办事处)级财政收入包括划归乡镇 (办事处)的固定收入和市、乡镇(办事处)共享收入中乡镇(办事处)应分享的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市、乡镇(办事处)之间按以下原则划分各项收入。

    (一)消费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不参与分享。

   (二)市级固定收入为:

   1.车船税;市建城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市级可控部分净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社会抚养费除外)、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除外)、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已明确指定的市属重点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企业名单见附件3)。

  (三)乡镇(办事处)级固定收入为:

   乡镇(办事处)辖区内的印花税;乡镇(办事处)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市级可控部分净收益(市建城区范围除外)。

   (四)市、乡镇(办事处)共享收入为:

   1.增值税市级所得部分(即一般增值税总额的15%、“营改增”总额的60%),市、乡镇(办事处)按4︰6分成;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即两个所得税总额的24%),市、乡镇(办事处)按5︰5分成;

   3.营业税市级所得部分(即营业税总额的60%),市、乡镇(办事处)按6︰4分成;

   4.资源税市级所得部分(即资源税总额的60%),市、乡镇(办事处)按6︰4分成;

  5.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级所得部分(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的60%),市、乡镇(办事处)按6︰4分成;

  6.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级所得部分(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总额的80%),市、乡镇(办事处)按7︰3分成;

   7. 契税市级所得部分(即契税总额的 80%),市、乡镇 (办事处)按3︰7分成;

   8.土地增值税市级所得部分(即土地增值税总额的 100%)市、乡镇(办事处)按7︰3分成;

  9. 房产税市级所得部分(即房产税总额的100%)市、乡镇(办事处)按2︰8分成;

  10.烟叶税市级所得部分(即烟叶税总额的 100%),按当年都匀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烤烟生产收购奖惩办法执行。同时,不列入收入基数算账。

  第七条  政策性退税。市、乡镇(办事处)按收入分级、分成承担。

  第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乡镇(办事处)辖区内土地出让市级可控部分净收益(市建城区范围除外)全额安排给乡镇(办事处),支出管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计生社会抚养费的收缴仍执行原管理程序,市、乡镇(办事处)按33.7︰66.3比例返还。

  第十条  乡镇(办事处)财政支出范围:乡镇(办事处)本级运转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及村(居)运转经费、本乡镇(办事处)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各项支出,以及市级按照有关规定下划乡镇(办事处)的支出和各应由乡镇(办事处)匹配的各项专项支出等。

   第十一条  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而引起地方财政收入发生较大的增减变化,由市级通过专项补助或专项上解等方式加以调节。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从 2015年起,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乡镇(办事处)财政过渡试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保障基本、短收减支、目标管理”的财政管理办法,2016年正式实行,执行期限原则上定为三年,如遇重大政策变动或事项将适时进行调整。

  划分税种:按本办法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将市级所得收入在市、乡镇(办事处)之间进行划分。(分享情况见附件2)

  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以各乡镇(办事处)上年税收本级收入数剔除不可比因素后作为收入基数,结合全市总体增长情况,分别确定增长比例进行算账,增长比例实行一年一定。超过当年基数的部分,市、乡镇(办事处)按核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考虑市、乡镇(办事处)承担事权的差异,市级对乡镇(办事处)超收分成实行限额控制。(基数情况、分成比例、限额情况见附件1)

  收入基数部分全额上解市财政;确定的增长比例增加的额度,按分成比例上解市财政,上一年上解数计入下一年基数。

  保障基本、短收减支:国家统一政策执行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险及全市统一执行的地方性津贴、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基本运转经费以2015年乡镇(办事处)机构及人员实有编制数为基础,以核定的人年均基本运转经费标准(标准见附件4),确定乡镇(办事处)基本运转经费。对于完成年度收入基数的,保障其基本运转经费;对于未完成年度收入基数的,按短收比例相应减少其基本运转经费。

  目标管理:综合考虑乡镇(办事处)间地区差异及税源现状,结合超收分成限额控制办法,市对乡镇(办事处)的政府目标工作考核奖励,将根据市政府对乡镇(办事处)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实行差额补助。即:超收分成达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其目标考核奖励补助资金为市政府考核奖励金额的70%;超收分成达500-6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目标考核奖励补助资金为市政府考核奖励金额的80%;超收分成达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其目标考核奖励补助资金为市政府考核奖励金额的90%,差额部分由乡镇(办事处)本级财力自行解决;超收分成在300万元以下的,其目标考核奖励补助资金为市政府考核奖励金额的100%。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对乡镇(办事处)的转移支付制度。

  1.村(社区)、组的转移支付和经费保障。根据2015年乡镇(办事处)实际村(社区)、组类别、定编人数及标准核定基数及离任村干部补助,市级通过固定转移支付下达乡镇(办事处)。今后非市级以上政策导致的村(社区)、组经费增加支出由乡镇(办事处)自行承担。

  2.专项转移支付。各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需下达到乡镇(办事处)的,由市财政转下达;实行市级报账管理的,由部门转下达。

  3.重点项目落实的转移支付。对市级重点项目落户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市财政根据乡镇(办事处)协调、服务等方面工作量,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鉴于人民银行机构未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置金库的实际,各项财政收入的入库仍按原规定办理,各乡镇(办事处)财政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解市级金库。乡镇(办事处)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年度预算结余情况、收入进度和分成等情况向市申请调度资金使用。年度终了,市财政按体制进行清算,实行市级对乡镇(办事处)决算批复制度。

  第十五条  绿茵湖产业园区按照“园办合一”管理体制,整合进绿茵湖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待条件成熟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完善征管制度。国税、地税、财政三家征收机关要完善相关征管制度,划清征管范围,确保乡镇(办事处)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国税、地税征管机构在征管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市、乡镇(办事处)两级的收入范围,如实反映各乡镇(办事处)的收入情况,严禁将税收在市、乡镇(办事处)之间和各乡镇(办事处)之间随意划转,严肃处理买税、划税、挖税等违法行为。对税收征收机关的目标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乡镇(办事处)一律不得再与征收机关签订各种涉及税收考核奖励的责任状或协议书,一经发现,将扣减市政府给予征收机关的税收目标考核奖,并对双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  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的收入范围和支出事项,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符合本乡镇(办事处)发展实际的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合理安排本乡镇(办事处)可用财力,保障乡镇(办事处)社会、经济发展。乡镇(办事处)财政预、决算必须报乡镇(办事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办事处)财政收支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国税、地税机构未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置基层分局的实际,国税局、地税局必须做好乡镇(办事处)纳税户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认真做好各乡镇(办事处)纳税户及收入台账,并于每月5日前将各乡镇(办事处)的收入完成情况报送各乡镇(办事处)及市财政局,以便各乡镇(办事处)及市财政局及时了解收入情况。国、地税提供的分税种、分乡镇(办事处)收入报表、收入总数必须与金库提供的报表一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月1日起试行,原《都匀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都匀市人民政府授权都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都匀市乡镇(办事处)财政体制收入基数核定表

  2.都匀市市级与乡镇(办事处)财政收入分享情况表

  3.市属重点企业名单

  4.都匀市乡镇(办事处)基本运转经费核定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