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障制度,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近日,州政府印发了《黔南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5月修订)》)。现将该政策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性安排,也是一项根据实际变化发展进行调整和完善的制度性建设,对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作用。
2012年,我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6〕2605号)精神,将《黔南州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修改为《黔南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2016年,我州制定出台了《黔南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我州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印发了《办法(2017年5月修订)》。《办法(2017年5月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台的。
二、《办法(2017年5月修订)》与《办法》的差异
《办法(2017年5月修订)》与《办法》的主要差异是在: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对上年度资金的结算。
《办法》“第四条 每年3月前,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上年度资金结算。所筹集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与大病保险待遇支出相抵后资金有结余时,商业保险机构提取结余部分的50%,剩余部分返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出现亏损时,商业保险机构承担50%的亏损金额,剩余部分由州社会保险事业局承担,其中应当由州社会保险事业局承担的费用,从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
《办法(2017年5月修订)“第四条 每年3月前,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对上年度资金进行结算,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理赔率控制在当年保费的95%以内。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年度盈利率(指含多类运行成本的毛盈利率)超过5%,超出部分需返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以政策调整影响幅度核定。”
三、 《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大病保险按照《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进行支付。
五、《办法(2017年5月修订)》补偿的起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大病保险起付线设置:起付线为上一年度黔南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不设封顶线。
六、《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补偿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超额累进,分段计算”原则支付大病保险费用。

(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剔除不予支付事项后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实行定额付费的病种,按定额内自付部分费用和特殊材料自付部分费用计入合规医疗费用。)
七、《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基金如何筹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筹资总额的5%。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八、《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费用怎样结算?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患者治疗终结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即时结算大病保险费用。
九、《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实施从何时起?
本《办法(2017年5月修订)》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