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是何时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是1983年1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是1997年12月16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2008年8月4日修正发布。
2、加强植物检疫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防止农林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人为扩散传播,保护农林生产及生态环境安全。
3、负责植物检疫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4、什么情况下进行植物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5、生产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生产繁育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播种前15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生产期间配合检疫人员进行检查;采收前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产地检疫证;外销前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
6、采购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如何确保种苗安全?
采购调运绿化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时,严格执行检疫要求书制度和复检制度,以确保所购种苗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采购种苗时要求对方出具检疫证书,货到后请检疫人员复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疫情发生地调运绿化苗木、生产用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