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制定的《福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及内容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福泉市储备市级储备粮稻谷4000吨、菜籽油500吨,成品粮400吨,储存过程中产生保管费、轮换费、轮换差价等费用,为规范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落实政府部门的责任主体,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到标准和储存安全,保障粮食安全,起草了《福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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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试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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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21-02-15 |
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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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2021-08-29 |
2021-10-01 |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计划,把好储备粮入库关口,并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
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确保储备粮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备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
四、其他
本《细则》于2021年12月21日由市发改局起草,经多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月4日提交市发改局党组会研究,于2022年3月11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于2022年3月15日提请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按照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审印发施行。